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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德荣“套路贷”祸害东北 仅阜新一地受损10亿

时间:2019-04-15 10:56 来源:未知 作者:总编 阅读:
滕德荣“套路贷”祸害东北 仅阜新一地受损10亿
 
近期,一篇文章“辽宁阜新一招商企业惨遭迫害血本无归”引起了舆论网(公众号anhuilixinde)的关注,在沈阳舆论网见到了遭滕德荣挖坑掉入其“套路贷”至今官司缠身无法自拔的受害人滕波,他告诉舆论网,滕德荣利用同样的手法在辽宁等地大行其道,不但向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原副处长黄建中行贿东窗事发,而且害的不少人妻离子散家破人亡,我只是其中一位。
滕波用亲身经历讲述了那段悲惨遭遇......
 
滕德荣与很多当事人发生过冲突(图为视频节录,来自网络)
借款掉进套路贷
2009年初,滕波受辽宁阜新市政府招商引资的感召,来到了阜新开发“现代城项目”,是大型商业综合体,是能够纳税上千万、就业几千人的项目,因在投资开发中遇到了资金瓶颈,经人介绍认识了放高利贷的滕德荣。
滕德荣曾私下对滕波大肆渲染其政商关系,他和时任辽宁省委书记的王珉是老乡,而且私交很好。
滕波虽然将信将疑,但为了解除燃眉之急,也只能走一步看一步了。
为了解决现代城的资金短缺问题,滕波从辽宁省盘锦市放高利贷的滕德荣处借贷2000万元,为此,滕波用阜新中地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1%的股权抵押给滕德荣作为担保。双方协议约定“借款还清后将阜新中地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1%的股权归还滕波。”
为了表示诚意,滕波还让滕德荣暂时代理法人身份及公章监管。在协议第五条里规定,阜新现代城项目由滕波自主开发,自行纳税,并承担一切债权、债务。
2012年末,滕波不但已经还清滕德荣的全部债务,而且经阜新鑫华夏司法会计鉴定所[2014]鉴第02号鉴定报告显示:从2009年至2013年全部借款6000多万元,而还款金额已经高达1亿1仟5佰多万元。
鸠占鹊巢 身陷囹圄
滕波告诉舆论网(公众号anhuilixinde),按照协议规定,既然已经超过标准还清了从滕德荣那里的借款,那么滕德荣就应该把51%的股份和公司印章及“法人代表”一职物归原主。然而事实却并非如此,贪婪的滕德荣开始鸠占鹊巢,干起了李代桃僵的勾当。
2013年的春天没让滕波感到一丝的温暖,因为滕德荣无视约定协议,从中挑拨包工头陈瑞发借机闹事,强行霸占公司造成现代城项目不能正常进行,为了达到上述目的,滕德荣还组织黑恶势力打砸抢,不但毁坏公司财物,还威胁恐吓滕波,让其把现代城项目拱手白送给滕德荣开发,为此,滕波向阜新市海州公安分局和站前派出所报案。
滕波以为滕德荣从此应该有所收敛,谁知在滕德荣变本加厉的筹划下,又一起突如其来变故,让滕波身陷囹圄。
2014年4月12日,海州区公安局以私刻公章罪名将滕波行政拘留。
4月13日,滕德荣借机指使其爪牙将现代城员工打出售楼处,并将现代城开发团队强行解散。当日夜间,滕德荣又指使其爪牙将投资400余万元的现代城售楼处拆毁(主要是为了销毁血案现场),将开发公司在售楼处的所有办公设施和管理软件全部破坏。
就在滕波被海州区公安局羁押期间,滕德荣强行霸占价值10亿余元的现代城项目,并对该项目多处已完和未完工程进行了肆意破坏,其中包括非法拆毁了价值600多万的工程部大楼,拆毁施工了超过80%进度的门窗、外墙保温、干挂理石等工程,撕毁了滕波和多家合作单位签订的中央空调、绿化、消防、电梯等合同,对现代城项目造成巨大损失。
滕德荣还在滕波妹妹手中抢走了价值180余万元的路虎车一辆,侵占价值20万元的本田车一辆。
此时的滕德荣为了彻底致滕波于死地,进行了最后一击。
他煽动业主们闹事,并指使手下吴振、陈永民、李丽等人使用网络在群众间散布谣言,说开发商滕波携款潜逃等等,从而引导业主到售楼处闹事,并与建筑商陈瑞发勾结指使农民工围攻政府上访闹事,并诈取现代城工程款900余万元。
就在滕波失去自由的期间,滕德荣一直没有闲着,指使手下人员常丽报假案、恶意诬陷,暗中使劲,让滕波身陷囹圄之中生不如死。
2014年4月11日晚,本人滕波被阜新市刑警队的专案组带到海州区公安局讯问室进行长达一夜的车轮式审讯。次日早上八点,以私刻公章罪行政拘留滕波15天。公安医院体检出滕波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看守所见此情况不收留,但是在专案组的压力下,继续关押到第10天,滕波在拘留所休克生命受到威胁,这才将其送到阜新市二院进行抢救并送入重症监护室。
2014年4月26日晚,在没有医生签字的情况下,又用救护车和担架将滕波送到看守所,看守所不敢收留,专案组又开始施压,就这样,滕波在看守所每天以氧气和药物维持生命长达4个半月。
在公安医院里滕波身上有20多公斤的铁镣子,每天有4名警力24小时看守,这种情况持续了5个半月。
取保候审 官司缠身
经司法鉴定,滕波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还是押回看守所,继续关押2个半月。
2015年4月10日,阜新市海州区法院开庭时,滕波因心脏病、高血压突发,在法庭上休克,法庭打120把滕波送到阜新市矿总院抢救,法院于当日下午下达取保通知书。
2015年4月16日,就在滕波取保期间,去北京阜外医院看病,阜新市公检法出动警力20多人外加2个医生随同前往北京在没有任何手续且检查还没有结束的情况下,又将滕波押回阜新市看守所,看守所不收,又将我押回矿总医院,并派出警力形影不离的看守。
2015年5月,法院在矿总医院重症监护室开庭,一个月后下达判决:特别因私刻公章罪、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滕波不服,上诉至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认为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滕波家属找到了辽宁省纪委巡视组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纪委反映滕波的不公遭遇,经调查核实后,滕波改为取保候审。
滕波告诉舆论网(公众号anhuilixinde),他这几次病危入院一年多花费巨大,医药费近百万元,动用警力4000多人次所花费的巨大开支不知道是谁支付的。
在滕德荣的操纵下,法院认定阜新中地信房地产公司属于滕波全资公司,却又认定自己侵占自己公司50万元,这种自相矛盾的认定难以自圆其说。
2015年1月19日,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滕波犯有伪造公司印章罪、职务侵占罪,庄立军、李桂清伪造公司印章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2015年6月4日,法院作出(2015)海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
滕波等不服判决,提出上诉。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5日作出(2015)阜刑二终字第00130号刑事裁定,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为由,裁定撤销(2015)海刑初字第21号刑事裁决发回重审。
2016年6月13日,海州区人民法院(2015)年海刑初字第147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滕波将其中50万元用于偿还个人欠款,构成职务侵占罪。
因滕波是无罪辩护,一个开发商来到阜新投入了巨额资金建设,没有银行借款,都是自筹开发,自己的钱怎么是侵占呢?何罪之有?
滕德荣在诉讼期间恶意诬陷、暴力抢夺了项目和公司,进行了非法经营和非法诉讼,使一个10万平方米的商业综合体在一个地级市不能正常运营,而且入住几百户业主,上千人住在一个没有经过验收合格的大楼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得不到保障,国家税收和个人就业不能实现,严重破坏了营商环境。
股权受让的法律程序
2013年滕德荣恶意进行诉讼,在阜新中级人民法院诉阜新中地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滕波解散公司一案,该院依法公开开庭进行的审理。
阜新市中法以(2013)阜民初字第35号民事裁定,驳回滕德荣对阜新中地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滕波的起诉。法院认定,滕德荣取得阜新中地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1%的股权是作为滕波履行借款协议向案外人还款的保证,该行为实质上是通过让与股权的方式担保债务的履行,而非一般的股权转让行为,故滕德荣不是阜新中地信公司的股东,其不具备提起公司解散的主体资格。
滕德荣为了让股份问题变为既成事实而绞尽脑汁,滕波抵押给他51%的股份,后来他又让滕波抵押给他49%的股份,滕德荣则借此大肆渲染,别说是不明真相的群众,就是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也被这些表面的现象所迷惑。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受让,有一套严格的法律程序,如: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3、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4、股东会决议;5、股权转让协议;6、《确认书B》;7、受让股权新加入的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8、出让方受让方系国有、城镇集体单位的,提交资产管理者审查同意的意见;9、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加盖工商局档案专用章的该公司章程复印件;10、如果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定书,无需提交第4、5项材料。
从上可以看出,滕德荣和滕波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其实就是用股权作为抵押物进行借款,而抵押的股权并没有实质性转移,通俗一点说,就是拿着物件去当铺抵押借款,当期到了再拿钱赎回来,物件还是你的,在当期的规定时间内,当铺不得拍卖处理抵挡物品。从表面上看,滕德荣像股东,说穿了,滕德荣其实就是假股东。滕波在股权抵押借款到期之前已经超标还清了滕德荣的借款,而滕德荣就应该归还股权,滕德荣不这样做,企图混淆视听妄想占有滕波的全部资产,从而导演了这起假股东吃掉真股东的恶剧。
滕波认为,滕德荣及其团伙的本质是以“套路贷”的方式,以收取利息为名,实际是以侵占项目为目的,而进行的新型诈骗犯罪。用一系列签订股权转让担保等协议,确定其虚假债权,以一系列股权变更等协议,确定其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最后以“合法的外衣”骗取司法、行政部门的信任,加之该犯罪集团的势力,从“黑白两道”对滕波发起“总攻”。采取先恐吓、威胁,再将滕波诬陷入狱,最后强取豪夺整个价值十多亿的“阜新现代城项目”,摇身一变成为“合法”的 “企业家”。滕德荣的行为,完全符合国家关于“黑恶势力”的认定,既有软暴力、又实施了硬暴力,但阜新当地无人敢管!滕波欲哭无泪、欲告无门!
滕德荣套路贷是祸害
舆论网(公众号anhuilixinde)在沈阳调查期间,宽甸金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宽甸金远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恩柱闻讯赶到沈阳,他告诉舆论网(公众号anhuilixinde),滕德荣和他的老婆吴艳秋在全国各地,采用套路贷的手段坑害了不少人,他也是受害人之一......
2010年4月25日,滕德荣以对付滕波同样的方式,开始对王恩柱进行侵害。滕德荣让王恩柱为借款提供担保,将金远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滕德荣,公司股东变更为滕德荣(60%股权)、王恩柱(40%股权)。
之后,伙同妻子吴艳秋、内弟吴振、弟弟滕龙及陈永民、王华珍等人,实施“套路贷”,非法占有公司财物,侵害股东权益,造成公司濒临破产。
2010年4月25日,5000万元的借款只有吴艳秋于同年4月29日汇入金远公司1000万元,5月4日汇入200万元,5月4日滕德荣以盘锦隆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汇入800万元,合计2000万元。其余3000万元没有实际出借交付给金远公司。至2013年12月29日止,滕德荣以吴艳秋等五人的名义,以5000万元的基数,主张利息达2706.9万元。
滕德荣套路贷祸害东北
实际上,在东北乃至全国,像滕波和王恩柱这样受到滕德荣祸害的人为数不少,舆论网(公众号anhuilixinde)在中国文书裁判网搜索到以下判决均与滕德荣和妻子吴艳秋涉案,还有一起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原副处长黄建中受贿案,也与滕德荣有关。
被告人黄建中的供述,黄建中多次联系丹东中院院长孙某、分管副院长王某帮助滕德荣实施犯罪行为。期间,金某支付25万元的案件活动费用用于协调案件。事情败露后,黄建中让金某和代理人林某补签了代理协议,以掩盖为林某的代理费。
2015年9月份左右,黄建中带着滕德荣等人来到丹东,找主管副院长,支持案件被告即滕德荣利益一方。
2017年12月22日,黄建中因受贿罪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以(2017)京0101刑初187号刑事判决书,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滕德荣涉及的其他民事案件简列如下:
1、《原告何庆福诉被告阜新中地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民事案件(2017)辽1103民初311号;
2、《申请执行人何强与被执行人阜新中地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异议裁定书》,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2018)辽09执异53号;
3、《齐某某故意伤害案二审刑事裁定书》,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9刑终139号;
4、《原告盘锦市兴隆成套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阜新中地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民事案件(2017)辽1103民初830号;
5、《河南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阜新中地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案件(2016)辽民终24号;
6、《柳志国与宽甸金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案件(2015)盘中民初字第00014号;
7、《上诉人宽甸金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江苏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案件(2015)辽民一终字第00092号;
8、《上诉人宽甸金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吴艳秋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案件(2017)辽民终148号;
9、《上诉人滕德荣与被上诉人宽甸金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案件(2017)辽11民终425号;
10、《大连明鑫建设有限公司与王某、宽甸金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丹民一初字第00026号;
11、《再审申请人滕德荣、宽甸金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某某、陈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民申1115号;
12、《辽宁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阜新中地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最高法民终392号。
13、《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辽11民初8号。
    笔笔诉讼均虚冒滕波及阜新中地信公司的名义进行诉讼,虚假诉讼,且造成了不同当事人的巨额损失。
 
法律知识:套路贷
 
套路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对“套路贷”共同犯罪,确有证据证明3人以上组成较为严密和固定的犯罪组织,有预谋、有计划地实施“套路贷”犯罪,已经形成犯罪集团的,应当认定为犯罪集团  。
“套路贷”的实质是一个披着民间借贷外衣行诈骗之实的骗局,甚至有个别律师等法律从业人员成为作案人的共谋或“军师”,给予其专业的“法律指导”,提升“虚假诉讼”的胜诉率,获取高额犯罪所得。据悉,近期在全国扫黑办首次举行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4个意见。(文/李新德)
 
作者简介
2004年6月10日发表“下跪的副市长——山东济宁市副市长李信丑行录”(被判无期),掀开了中国网络反腐的序幕,此后发表枞阳县委书记汪恕东充当违法企业“天筑公司”保护伞(汪恕东被“双开”);曝光金乡县鸡黍镇25岁女镇长韩寒“萝卜招聘”,7天后,韩寒和任济宁市委常务副部长的父亲双双辞职;最近曝光原徽商银行董事长李宏鸣(党纪处分)。更多的介绍见新浪人物:《李新德:民间舆论监督第一人》、中国青年报“冰点人物”。

(责任编辑: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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