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平谷区交警队:事故认定书故意遗漏肇事司机超速, 图什么?
时间:2024-10-15 15:04 来源:未知 作者:总编 阅读:次
北京平谷区交警队:事故认定书故意遗漏肇事司机超速, 图什么?
一起致人死亡的严重交通肇事,作为执法部门的的北京平谷区交警队却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故意遗漏肇事司机超速百分之二十的违法事实,在死者家属的质问中,竟然作出了不知此路段限速的辩解,诚不知此交警是业务的不熟悉还是在故意掩盖什么事实,其这么做的目的到底在图什么?死者:孙荣玉,女,河南人,9月3日4时41分,孙荣玉在北京平谷区岳各庄村北穿越迎宾街,在人行横道由南向北行走,被一辆由东向西行驶的小轿车撞飞 孙荣玉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当日死亡。
1、孙荣玉在人行横道灯为红灯状态下通行,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规定,有现场勘查、监控录像为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的规定。
2、肖某某驾驶小型轿车行车未确保安全,有现场勘查、询问笔录及监控录像为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规定。
3、肖某某在驾驶证超分、扣留期间驾驶小型轿车上道路行驶,有询问笔录、公安信息网查询结果为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的规定。
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1、孙荣玉在人行横道灯为红灯状态下通行,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规定的违法行为,与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是事故发生的原因。
2、肖某某在驾驶证超分、扣留期间驾驶小型轿车行车未确保安全的违法行为,与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是事故发生的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的规定,确定:
孙荣玉为同等责任,肖子俊为同等责任。
小型轿车(鲁DB5X59)的行驶速度高于60.5千米/小时,低于65.5千米/小时。
而在肇事车辆行进方向的下一路口,有解除限速50千米/小时的限速标识牌,由此可以轻松认定事故现场路段限速50千米/小时。从而推定该肇事车辆至少超速百分之二十以上。
肇事司机无视限速标识超速行驶致行人死亡,交警部门故意遗漏超速行驶的事实而作的事故认定书,被撞身亡的农妇如何才能唤醒公正?
我们也希望交通事故处理部门能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尽快做出公平公正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让死者能够早日魂归故里,入土为安。
(责任编辑:总编)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最新内容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