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农科院违背承诺造成投资人损失惨重遭投诉
导读:福建省农科院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曾用名福建省农科院科技开发总公司,下称“农科院公司”) 与福州投资商陈存兴签署展销楼建设租用合约。巨资投入建成后,投资商陈存兴原本想好好经营,做一番事业。但事与愿违,合约生效不到4年时间,合作双方就闹上法庭,合作伙伴关系一夜间变成了原告与报告。关系变味了不说,投资商陈存兴巨额投资眼见也要打水漂,还被“反咬”一口,让其支付5000多万元的占用费。
福州投资商陈存兴心灰意冷,只因他的合作伙伴是政府机关单位。为了挽回损失,陈存兴走投无路,只好选择利用法律手段解决纠纷,殊不知,这条维权之路,走了十多年,从区法院到中级法院,从中级法院到高级法院,历经一审、二审、再审,再发回到区法院重审、再审、二审......
双方经历了十多年的诉讼,省农科院科技开发总公司长期阻挠陈存兴出租使用,致使房屋空置,无法产生收益,农科院公司反而还要求陈存兴支付5000多万元的房屋占用费。陈存兴原筹借的投资至今尚未收回,外债未还,现又承担巨额占用费。农科院公司对陈存兴后续景观改造投入的几千万也一分都不补偿。陈存兴坦言,这就算是倾家荡产也无力赔偿,直接把投资者逼入绝境。同时,目前有多家企业亦投入巨资在展销楼内经营,省农科院科技开发总公司的强制收回,亦将使其他企业陷入困境,投资无法收回,员工无法安置,引发社会不稳定。
案情:投资商陈存兴与科技开发公司之间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后的房屋返还纠纷,一审法院将本案案由界定为租赁合同纠纷符合法律规定。但是,根据一审判决第28页“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福建省农科院基于陈存兴对案涉房屋的使用期限届满后的占用行为主张返还及占用费引起的纠纷”。一审判决却将本案定性为占有物返还纠纷,并适用《物权法》的规定进行实体审理,其对于法律关系的认定与租赁合同关系完全无关,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最终导致判决错误。
陈存兴因与农科院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闽01民再129号民事判决,向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福州市检察院于2020年11月25日受理,于2021年2月7日决定中止审查。
1994年3月18日,农科院公司提供土地使用权,陈存兴提供资金,双方合作建设农副产品展销楼,约定建成后陈存兴对部分房屋享有15年的使用权。展销楼原来计划只建1500平方米,陈存兴投资250万元,但后来因规划变更,展销楼实际建了近6000平方米,投资从250万元增加到1000多万元,且因房屋增加,农科院公司要求陈存兴另外承租部分房屋,而该承租房屋的租金远远高于市场价格(高出农科院公司自己出租价格五六倍),这就导致陈存兴的投资回报期变长。
因前期多份合同限定陈存兴展销楼不能转租,为了能够收回投资,经双方协商,1996年9月10日农科院公司向陈存兴出具了一份《承诺书》,同意双方在合作和租期15年的基础上再增加15年,合作和租期共计30年。但后来因院领导变更,且修建地铁经过该地段,当时院领导想收回展销楼盖楼站合一。农科院公司就不再承认《承诺书》的效力,认为期限只有15年,并决定于2011年12月31日期限届满时收回展销楼。双方协商不成,陈存兴遂于2011年8月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承诺书》合法有效。
鼓楼法院一审于2012年8月3日作出(2011)鼓民初字第4152号民事判决,认定《承诺书》无效。陈存兴上诉,福州中院二审于2014年9月3日作出(2012)榕民终字第2716号民事判决,改判《承诺书》合法有效,认定陈存兴享有案涉房屋使用权至2026年。该判决于2014年10月15日生效。基于对生效判决公信力的认可,陈存兴又投资5300多万元对展销楼进行景观改造。农科院不服申请再审,鼓楼法院再审一审于2017年8月19日作出(2016)闽0102民再7号民事判决,认定《承诺书》合法有效。农科院公司上诉,福州中院再审二审于2018年11月22日作出(2017)闽01民再129号民事判决,认定《承诺书》无效。
陈存兴认为,《承诺书》上的公章是农科院公司自己使用的公章,且是先打字后盖印,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对此已进行了确认。农科院公司原副总经理夏雨华出具了一份《关于“展销楼”的情况说明》,其作为经办人对《承诺书》的形成过程进行陈述,说明《承诺书》是真实、合法的。双方在2008年5月20日签订的《关于调整租金的协议》约定:“双方房屋租赁履行中为履约所签订的合同承诺是补充租赁协议的组成部分,与原签订的补充租赁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而《承诺书》正是陈存兴与农科院公司签订的合同的组成部分,其内容是针对双方签订的合同所作出的一种合同承诺。除了诉争的《承诺书》外,双方在7份合同之外并没有存在其他合同承诺,农科院公司对此也并没有作出合理的解释。因此《承诺书》是有效的。
由于福州中院(2017)闽01民再129号民事判决认定《承诺书》无效,福建省农业科学院据此起诉,法院判决陈存兴腾房并支付5000多万元的占用费。陈存兴先是投资了1000多万元建房,在(2012)榕民终字第2716号判决生效后确认《承诺书》有效的2014年10月15日至2018年11月22日期间,陈存兴又投资了5300多万元进行景观改造,已倾尽全部的资金和精力。在双方诉讼的8年多时间里,农科院长期阻挠陈存兴出租使用,致使房屋空置,无法产生收益,现反而还要求陈存兴支付5000多万元的占用费。陈存兴原筹借的投资至今尚未收回,外债未还,现又承担巨额占用费,这就算是倾家荡产也无力赔偿,直接把陈存兴逼入绝境。目前有多家企业亦投入巨资在展销楼内经营,如强制收回,亦将使企业陷入困境,投资无法收回,员工无法安置,也会引发社会不稳定。
农科院做为省级政府所属单位,应尊重法律恪守协议和承诺内容。审判机关不应违背事实,带有倾向行政机构的涉嫌枉法裁决,给投资商陈存兴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陈存兴是福建民营企业家,他渴望自己企业家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得到法治的保护。为此,陈存兴恳请相关领导关注此案,督促福州市检察院尽快恢复审查并依法提请抗诉,维护他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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