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武清一民企诉称遭遇“套路贷”连环套损失惨重
在提交给上级有关部门的一份书面反映材料中,苏昌茂陈述了事情经过:我在天津市武清区王庆坨镇主要经营自行车生产、销售业务,系天津市武清区煜泰静电喷涂厂总经理。2015年以来,因经济环境不佳,原材料、人工成本不断上涨,金融机构银根缩紧等原因,致使我公司资金链出现问题,为此我方向王庆坨镇九街村高某明多次借款用于公司周转。直至2017年3月,我方一直正常还款,双方并未发生纠纷。但是,到2017年5月以后,高某明在借款过程中乘人之危,涉嫌利用我公司资金紧张、急需资金周转,采用虚增债务、虚假诉讼等手段,以达到其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其一,(2017)津0114民初11134号、(2017)津0114民初11136号、(2017)津0114民初11147号、(2017)津0114民初11146号、(2018)津0114民初4456号案件中,高某明在借款过程中让我方出具高额借据,但实际出借金额远低于借据金额。借款期满后,由于当时资金紧张未能及时兑付,高某明却按照借据金额起诉,并保全查封我个人及公司财产5000万余元。借据金额和实际出借金额之间的差额,高某明一方面用我方已经偿还的借款冒充该笔借款的出借流水证据,一方面又主张给付了我方部分现金,但实际我方并未收到任何现金。
诉讼过程中,高某明又哄骗我方让我方同意调解这几个案子,并承诺这几个案子调解后,另外的借款就不再主张了并减免大部分债务,同时威胁我方,如果不同意调解,就将担保人和我父母及担保人相关公司一并起诉并进行查封,并且直接影响我公司的银行贷款审批和担保人的经营、融资等,更重要的是对我及家人在社会上有严重的不良影响。在这些压力下,我方不得不同意按高某明的意见进行调解,但调解后高某明又出尔反尔,另行就将我已经偿还的借款将担保人起诉其它借款进行诉讼,即(2018)津0114民初168号、(2017)津0119民初871号、(2018)津0119民初872号、(2018)津0119民初873号、(2017)津0114民初11834号,其理由是不管由谁给付都冲抵前期调解案件的款项。实际上,高某明涉嫌利用前期虚增债务、后期又进行虚假诉讼这些“套路贷”的连环套路,最终以达到获取非法高额利益的目的。
其二,在(2017)津0114民初11134号、(2017)津0114民初11136号、(2017)津0114民初11147号、(2017)津0114民初11146号、(2018)津0114民初4456号这些案件诉讼过程中,因高某明不顾事实,不如实陈述申请人已还清其借款本息的事实,民初11134号调解案件中借款金额600万元我方实际已将此笔借款归还清,经高某明哄骗后同意调解并用此笔调解款项冲抵未到期的债务;但是调解文书生效后立即转入执行程序,被迫我方又向法院执行庭还款200万元,随后高某明又将其他担保人及相关公司起诉。涉嫌通过恶意诉讼手段给借款人增加巨大的心理压力和社会压力,迫使答应其不合理的条件。并且鼓动我公司工作人员说公司已经倒闭,让我公司员工罢工扰乱我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此情况属实,有我公司员工和在现场的人员作证)。
实际我们存在争议的借款几百万元,但是诉讼我方的金额高达2000万元。在此情况下,我方一方面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一方面向公安机关反映高某明涉嫌虚假诉讼的问题。因此情形,2018年4月28日,我方与高某明经仔细对账,双方签订了协议,确认双方2018年4月1日前的全部债权债务均已结清,互不追究法律责任,已转执行的案件双方共同解除。协议签订后,高某明本应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执行案件,但高某明却以双方债务已结清为由向武清区人民法院撤回全部案件执行申请,且并未解除对相关财产的查封措施,用此方法是为了使我方向中院申诉的案件撤诉后超出再审期限,并逃脱公安机关的刑事打击。
其三,2018年7月,高某明以重新向我出借资金为诱饵,要求用以撤回执行但未解除查封的房产作为担保,向我出借200万元。我公司因急于恢复生产,需要该笔资金,在此情形下,同意了高某明的要求,并于2018年10月11日签署了相应协议。后高某明到武清区人民法院申请恢复了(2017)津0114执4288、4289、4290三个案件的执行程序,同时要求我方分5次签署了高达470万元的借条(实际高某明仅同意出借200万元),并采用取现金、拍照等方式制造我方已经将现金取走的虚假证据。但至今高某明实际并未向我方出借任何资金,其前述行为已经涉嫌诈骗和虚假诉讼及恶意诉讼。
高某明其人实际是以“放贷”为职业,仅在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高某明作为原告的民间借贷案件多年来有一百多件,至今未结案件也仍有几十余件,涉案金额超亿元。在王庆坨镇及武清周边多数的借贷业务由他承揽,并且吸收大量资金赚取利差,借款人违约后立即在法院起诉,已经有很多受害人将房产、工厂等通过法院的执行拍卖甚至抵债高某明所有。目前高某明与我恢复执行的三个案件,已经进入执行程序,并且下达了限期履行通知。
在上述民间借贷过程中,高某明涉嫌利用“套路贷”的种种手段,如迫使我签订远远高于出借金额的借条;利用取现金、拍照等方式制造我已将现金取走的虚假证据;以哄骗手段将双方已经确认了结的案件再次恢复强制执行程序等等。因此,高某明涉嫌在民间借贷过程中利用“套路贷”的非法手段,利用其制造的明显不利于申请人的证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等各种手段向借款人施压,以实现侵占我方合法财产的目的,其行为已经涉嫌构成犯罪。
综上所述,高某明的借贷行为是典型的“套路带”案例,其涉案金额为武清区个人放贷之最,诉讼案件之最。为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恳请上级领导对此高度关注,尽快查明事实真相,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切实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天津武清:苏昌茂)
来源:凤凰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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