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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巴中市通江县被告人对涪阳法院判决提出三大质疑!

时间:2023-04-27 22:15 来源:未知 作者:总编 阅读:
四川巴中市通江县被告人对涪阳法院判决提出三大质疑!
      蔡元宝(被告方)与吴小丽(原告方)系夫妻关系,因吴小丽婚内作风问题,将婚姻走到了尽头,吴小丽另有他人提出离婚,但婚前婚后双方存在债务问题,案件由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涪阳法庭马建华,熊琳琳办案审理,被告对审理人员审理的案件判决曾在质疑,以下是案件审理全过程:
     质疑一:原告吴小丽第二次起诉离婚,被告依法向涪阳法庭出示了债务信息及相关证据,并且以书面形式向涪阳法庭提出了网查被告蔡元宝债务信息,蔡元宝也向涪阳法原庭出示了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从2017年后的征信),在有力的相关债务及婚内多次婚姻出轨与他人非法同居等证据,涪阳法庭判离不判债务,是否合法?
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第2款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质疑二,被告举证的材料,在2017年3月30日在巴中万信4S店购车一辆,车子首付28000元,按揭67000元,被告当时无驾驶证,4s店在购车合同上并且有吴小丽的签字,法庭未认可,被告提供的债务证词,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涪阳法庭工作人员马建华私下更改姓名及金额,法官没有任何权力私自修改当事人的任何材料,这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根据民法典2021年起关于夫妻债务【共债共签】的原则,被告举证的债务均在2016年,2017年,不符合共债共签的司法解释,根据多种证言证词。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涪阳法庭审判员马建华无视对被告提供的合法债务证据,作为一个审判官,缺乏对证据的判断能力,无视原被告的举证内容,是否存在违法?请国家政法委高度重视。
      质疑三:1,被告认为,根据民法典,夫妻同居之日起,(原告在证词上证实了2016年9月正式同居,一审判决书有注明)车贷构成夫妻债务,在2017年3月30日在巴中万信4s店买车,并有吴小丽的签名,按揭车,需要出示两证一卡,吴小丽的驾驶证,蔡元宝的身份证,蔡元宝的银行卡,6.7万元的车贷,和2.8万的购车首付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法庭应该支持,原告庭上也说了在2016年9月同居生活,购车在2017年3月,涪阳法庭私自更改被告举证的姓名及内容。
  2,被告认为原告吴小丽喝药抢救医药费8000元,属于共同债务,有转账凭证,及通江县医院抢救病历为证。
  3,2018年两个孩子在河南嵩山少林寺学武,预支信用卡,被告有转账记录,证明被告信用卡是用于了家庭开支的,被告认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以上所诉材料证据证明齐全,是法院马建华判决草率?还是被告人文盲不懂法?请相关部门领导能够调查审判员马建华的行为,是否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给被告人一个公平公正的答复。
 

(责任编辑: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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