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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双桥镇“有证房”遭破坏合法权益谁来维护?!

时间:2022-03-15 16:24 来源:未知 作者:总编 阅读:
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双桥镇“有证房”遭破坏合法权益谁来维护?!
    本人戴永根,男,1960年1月15日出生,退伍军人。爱人杨金兰,女,1962年7月7日出生,原系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双桥镇玉泉村村民,为了家中的四个孩子教育之便,于1996年在万载县康乐镇联和村购买一块旱地用于建房使用,(位置于:万载县康乐街道环城西路54号)。并有万载县人民政府向本人颁发了万康集用[2001字第0006号《集体土地使用证》,这是我家九口人唯一的住房。
(上图:集体土地使用证)
    尊敬的领导,2020年3月25日由万载县人民政府下设的房屋征收拆迁林业局组工作人员通知我,万载县棚户区改造建设指部综合工作组印发的[2020]第三期《会议记要》,要征收我的房屋,而且搬迁期限为2020年4月30日前。至于棚户区改造批准文件和公告都未曾见到,本着国家规定先安置后拆迁的原则,我们也会支持的,而工作组人员说周边几户都签了,若你不签订协议,则会采取断水、断电、断路等强制措施,直到本人同意交房搬迁为止。后来我再次的问征收组工作人员,将你们此次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此次的征收性质是棚改、商业拆迁、国家性重点工程拆迁还是个人需要这块地的红头文件给我看,就凭一个《会议记要》就要拆除我家房屋合法吗?
 
   
(
上图:于2022年3月14日上午11点左右执法部门伙同政府人员偷拆搞破坏,把房子打两个洞,拆我家唯一的住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因此,只有征地方案经过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才能组织实施。没有国务院或江西省政府的征地批文所实施的征地拆迁活动均系违法行为。
    最后拿来一本(棚户区改造和城市提升建设工程工作手册)还是2019年11月份的,连政府公章都没有一个,生效吗?此依据是否按国务院590号令来执行?我将逐级维权向上反应,请求上级维护百姓的呼声和利益,维护社会的安定与和谐,没有合法的省级和国务院批文与立项,我将与家同在。如果在没有任何批文和合法手续的情况下,我是不会允许拆除我的房屋。诚恳希望有关部门领导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做到依法拆迁、阳光拆迁,这样更符合当前党和政府和谐房屋拆迁的基本要求。
    本网会持续关注此事件,希望相关部门追究搞破坏人员责任,同时能够对戴永根、杨金兰夫妻拆迁一事,给予合理赔偿,后续将追踪报道....

反映人:戴永根、杨金兰
2021年3月15日



(责任编辑: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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