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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不保,企业家何以“安康”

时间:2021-08-17 17:28 来源:网络 作者:总编 阅读:
权益不保,企业家何以“安康”
——陕西省安康市“彭世明事件”述评
 
    在享有“秦巴明珠”盛誉的陕南安康,2012年发生的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严重危害的“彭世明事件”,是一桩严重违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落实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和《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下称:《意见》)、习总书记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等重要文件及讲话精神的大案、要案、冤案,为陕南安康蒙上了阴影,充分显示出当地职能部门和个别领导的混乱执法状态。
    (一)起因:民营企业家是国家改革开放的先行者,彭世明就是安康市和汉滨区一位难得的人才和优秀的民营企业家。 他学的是水泥专业,在乡镇企业长岭水泥厂工作10多年,因工作能力出众,1999年作为技术人才破格调至国营安康市水泥厂工作,先后担任副厂长、厂长。他不仅把厂子经营得风生水起,而且他的小水泥开发工艺还获得多项国家发明专利,被推选为中国建材工业经济研究会水泥专业委员会专家委员。他从1995年至今,连续23年一直是市区人大代表,先后被评为安康市优秀企业家、优秀共产党员和陕西省创业之星、劳动模范。2000年水泥厂改制为安康健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健平),现有42名股东,彭世明占股33%,出任董事长和法人。2008年,安康城市发展向汉江以北扩张,而健平正处在面依汉江、俯瞰旧城、紧邻安康大道的十字路口“风水宝地”。为响应政府号召,他们将水泥厂整体搬迁,在老厂区进行房地产开发。不料,由此陷入了一系列经济纠纷甚至牢狱之灾。房地产开发需要社会合作。彭世明先后与安康天工(下称:天工)、陕西新澳源(下称:新澳源)等公司签订了合同,但均产生了纠纷。与天工签约后,天工未能及时交纳保证金。2010年10月28日,他向汉滨区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新澳源老板郭凯旋先后借给彭世明2000万元,均有借条,但后来也是一波三折,生意纠纷不断。一旦产生,拿着合同到法院和证据起诉,欠债还钱即可。不料,新澳源和天工却“另辟蹊径”,报警称彭世明合同诈骗,结果他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被捕。彭世明先后两次被逮捕,共被羁押534天。2014年12月12日和2015年5月28日,汉滨区法院和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相继做出判决【(2014)汉滨刑初字第00090号刑事判决书】和终审裁定【(2015)安中刑抗字第00003号形式裁定书】:彭世明无罪!2015年6月30日,彭世明一度被中止的汉滨区人大代表的职务也得以恢复。被关押期间,彭世明和健平与天工和新澳源签订了《补充合同》和《谅解书》。对于新澳源的2000万元借款,他们不仅以价值3500万元20%健平公司股份相“抵偿”,还要再“补偿”500万元;对与天工,除退还700万元保证金外,还要“补偿”其1500万元……这样,健平公司直接损失达3500~5000余万元,公司失去了6年的宝贵商机,间接损失多达数亿元!简直是割地(出让房地产股份)、赔款、“丧权辱人”啊!彭世明和健平公司既认打又认罚:“打”得实在冤枉,而“罚”得又如此严厉。最后,被宣判无罪了,天价“罚款”却无从索要,企业损失3200万元无法追回,直到现在仍四处举告无门。这便是在安康历史上绝无仅有、影响恶劣的“彭世明事件”。
    (二)蹊跷:刑事介入彭世明和健平公司之所以签订上述的不平等“条约”,是蹊跷的刑法介入的结果。彭世明和健平公司与新澳源和天工之间,属于经济纠纷。但,他们分别于2012年7月初和10月20日向警方报案。2012年7月6日,彭世明被拘留。彭世明是区人大代表,警方7月9日才获得区人大常委会的批准。8月11日,警方向汉滨区检察院报请批准逮捕。检察院审查后觉得彭世明涉嫌挪用资金罪,便以此罪名批捕。而按照正常程序,既然警方提请罪名不成立,检察院应该退回警方,再让警方确定以何种罪名申请并由检察院批准,而不是检察院自拟罪名“直接”批捕。9月,彭世明的弟弟彭世宏(健平公司副总)向检察院提出为他取保候审。检察院却提出了一个奇怪的条件:要拿到天工和新澳源对彭世明和健平的谅解书才行!2012年12月底,区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李云林对健平销售经理张树斌讲:你们要把郭凯旋的钱还了,要取得人家的谅解,才能办理取保。后来检察长唐奇也讲:你们也要和张自平达成和解,取得谅解书,避免张自平到我院来闹。因为张自平讲了,不把他的问题解决,就要把他80多岁的老母亲背到检察院。检察院不敢担当,于时在区检察院时任检察长唐奇一手操纵下,冒天下之大不讳,违法将彭世明羁押成为替罪羊和阶下囚。据法律界人士诠释,关于彭世明取保候审有两种解读:一是彭世明羁押期已经届满,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理应取保候审;二是如果汉滨区检察院认定彭世明构成挪用资金罪且数额巨大(1000万元人民币),刑期就在10年以上,就不能取保候审的条件。无论如何区检察长唐奇滥用公权,逼迫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与案外人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并不是刑事诉讼法规定决定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的情形,也就是说调解书并非法律规定的取保候审的必要条件,这起严重违法和渎职的行为令人发指。当时天工案件并不在检察院逮捕彭世明的案由之内,身为检察长的唐奇这种严重违法和渎职的行为令人发指。可彭世明身陷囹圄,为了“救命”,别说“打碎牙往肚子里咽”,就是“饮鸩止渴”也只好认了。于是,从2012年9月到2013年4月,当彭世明还被关押时,健平与新澳源和天工进行了艰苦的“谅解”谈判。与新澳源郭凯旋的谅解书是在2013年1月24日(阴历腊月十二)签订的。快过春节了,彭世明与家人团聚的心情是何等地迫切!那天晚上,彭世宏和张树斌到西安美华酒店和郭凯旋见面起草和解协议和谅解书。在饭桌上,郭凯旋嚣张地说:“我在安康花了二三百万元办这事,得给我赔偿,这次给彭世明一个教训。如果当初在公安环节,就把钱赔了,人早就出来了。”可是,检察院并没有满足彭世明与家人春节团聚的愿望。直到2013年4月9日,区检察院又逼迫彭世明与天工公司张自平签订了谅解书。值得注意的是,这两份谅解书并非是对健平和彭世明开具,其开具对象都是“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两天后的4月11日,检察院“强迫”彭世明只能按其授意做,才能被取保候审。2013年4月11日,安康市中院也出具民事调解书【(2012)安民初字第00013号】,对他们与天工的谅解书予以“确认”。这更是不可思议的:
    一、法律规定,先刑事后民事。彭世明是检察院公诉的刑事案件,在刑事审判未结的情况下,不能进行民事调解。
    二、健平法人彭世明尚在看守所,调解书中的代理人张树斌根本没有获得相关授权。而调解书要健平公司和全体股东以16%股权承担的连带责任,这些股东却一概没参与,真不知道法院是在为谁做调解。
    三、调解书中的彭世明和健平公司“违约”赔偿金额大大高于《合同法》中违约金一般不高于实际损失的30%的规定。具体到健平与天工案,700万元的30%应为21万元,但他们却要索要1500万元。
    四、谅解书之后的第三天,即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的当天,4月11日17时,在审查起诉的最后时限,汉滨区检察院出具了取保候审相关手续,并一再交待健平公司人员:不得上访,彭世明不得在公共场所出入。从民事角度来讲,谅解书就应该具有法律效力的。如果那谅解书真的是“公正”“自愿”,那法院的调解就是“此地无银三百两”,多此一举了。这样,在汉滨区检察院“主持”和安康市中院的“调解”下,彭世明和健平公司遭受了3200万元的巨大损失!这是健平公司全体股东和职工多年积累的血汗钱和养老钱。在法院判决彭世明无罪生效后,2017年6月16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下达了《国家赔偿决定书》【(2017)陕委赔提1号】,只赔付了彭世明个人人身自由赔偿金137729.4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8205.32元,共计185934.80元。而健平公司要求检察机关为企业追回3200万元资金损失未获得支持。
    (三)混沌:无人担责?一手制造这起冤案的原汉滨区检察院检察长唐奇,既未追责并被“带病提拔”为市检察院副检察长的要职。“彭世明事件”昭然揭示了当地执法部门的执法理念、逻辑和程序的混乱,显示出当地营商环境尤其是民营企业发展的劣势环境。
    1.彭世明和健平与天工、新澳源之间的经济纠纷,究竟要不要刑事立案?安康市中院终审“彭世明无罪”的判决就是公正的答案。纵观彭世明案件始末,从一开始,汉滨区警方和区检察院就是错误的,更是严重违背了国务院《意见》“准确把握经济违法行为入刑标准,准确认定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的性质,防范刑事执法介入经济纠纷,防止选择性司法”的精神。
    2.毫无疑问,在彭世明事件中,区检察院和检察长唐奇是直接操纵和导致冤案的始俑者。正是因为他们的一系列乱作为,才导致了彭世明事件的灾难性后果。检察长唐奇是专业人士,他不会不知道,当彭世明没有人身自由时让他签订协议会意味着什么。可唐检察长明显就是利于彭世明急于取保候审的“求生”欲望,要挟他签订谅解书。正如彭世明在历次庭审中多次讲的,“签补偿协议时,是我当时在看守所迫于无奈签的字。”那么,唐奇检察长为什么要谅解书“引火烧身”?难道真是怕张自平背他80岁的老母亲到检察院闹?还是郭凯旋“我在安康花了二三百万元办这事……”的结果?彭世明案件是涉嫌挪用1000万元巨额资金的重大公诉案件。可在办案过程中,唐奇和李云林等检察官们,仿佛对彭世明是否犯罪或者追查那1000万元“赃款”不感兴趣,而是一味地关注彭世明是否还了新澳源和天工的“债务”。这样,检察院便兼有了“黑社会”的功能,有理无理都直接为“债权人”追债了事。法律规定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要追究刑事责任。而彭世明事件造成5000多万元的损失,唐奇等人却不担责,党纪国法不容!
    3.执法机关和人员不是神仙,工作出现失误也在所难免。关键是,要有纠错的意识和自觉。错案必纠同样也是《意见》的重要精神内容。彭世明事件解决起来并不复杂,只要检察院和法院承认谅解书和调解书无效,再通过合法程序启动向天工和新澳源的追缴机制,并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自然就可以重新维护执法的尊严。令人疑惑的是自2015年7月起至今,彭世明和健平公司多次向安康市纪检部门、安康市政法委、安康市人民检察院纪检组实名举报唐奇等人的问题,但均未获得公正的回复和追责,客观上充当了上述两份谅(调)解书的“保护伞”。
    现在,党中央对维护企业家的合法权益非常重视,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各级法院已经和正在甄别和纠错了一大批冤假错案;安康市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指出:“推动招商引资实现新突破”是今年的五大重点工作之一。并提出要充分激活“民资”,创新渠道“融资”,打造内陆开放发展新高地。可现在,彭世明事件仍未解决。看来在当地,现实与中央的要求、说的与做的还有很大差距。对彭世明事件的后续发展,安康人民群众期盼正义之剑惩恶扬善还法律的威严。

(责任编辑: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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