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邯郸市一离休干部的集资建房疑被冒名侵占
我叫郭彩霞,出生于1956年9月,汉族,高中文化,是河北省邯郸市工商局离休干部申培铭的三儿媳,主要反映邯郸市工商局老干处工作人员范某娥(女)涉嫌利用工作之便,采取冒名顶替的手段,将离休干部申培铭的集资分房占为己有,恳请有关部门明察秋毫,使中办、国办《关于贯彻执行离休干部生活待遇规定》的通知得以贯彻落实,维护离休干部申培铭应享受的福利待遇的合法权益。
我公爹申培铭1942年参加革命工作,1985年从邯郸地区工商局局长位置离休,享受副厅级待遇。离休时住滏河大街一处建筑面积69平方米的房子,1998年房改用工龄买下,也是他唯一的一套住房。
申培铭有4男三女,七个子女。其中三个在武安农村是农民,三个是工人(有两个下岗),一个是民警,老伴是家庭妇女,常年有病,生活过的非常艰苦。申培铭的整个家当也不值2千元钱,而工商局不仅没有给予帮助,还把他应当享受的待遇给克扣了。
工商局有3次福利分房,面积最大130平方米的在滏东美食林后面。但多次福利分房,均没有通知申培铭及家人,致使他一生就住在69平方米的老房子里。2002年,工商局集资在新科园西区建10栋住宅楼(这10栋楼的地皮是工商局买的,中和房地产开发公司承建的),在职的、退休的、离休的干部职工每人只限一套,面积有大有小。按资排辈,申培铭是第一名,这10栋楼集资建房申培铭第一个挑选,可是工商局还是没有通知申培铭及家人(交款时就把房号分了),申培铭的集资建房165.32平方米,被老干处的工作人员范某娥利用工作之便采取冒名顶替的手段给霸占了。
2010年春节我们才知道。2010年4月5日,我们找工商局领导提出要讨回申培铭集资建房的合法权益。当时工商局正在给集资建房办理产权证,工商局不顾我们的追讨和请求,硬是把申培铭名下的集资房产权证办在了范某娥之子高某的名下,范某娥及其子高某在工商局每人得到了一套集资房。
我们质问工商局,老干处的许处长给我们出具了一张由范某娥书写内容,申培铭签字的“我不参加集资建房,转让给范某娥”的特说明复印件,说是申培铭把集资建房转让给了范某娥。我们认为是假的,要求工商局进行司法鉴定(我们没见到原件),如果转让真是申培铭所写,是申培铭真实的表述,我们放弃对申培铭集资建房的合法权益;如果是假的、伪造的,我们坚决讨回申培铭合法权益。可是工商局称只有司法部门才可以依法组织文字笔迹鉴定,以我们要求笔迹鉴定超越了工商局部门的职权为由拒绝笔迹鉴定,让我们去法院。
因为申培铭成了植物人,没有行为能力,由申培铭的儿子申某元代理父亲申培铭,委托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杨某、靳某两位律师,将范某娥及其子高某诉至丛台区法院,可法院以原告申培铭老年痴呆,长期卧床生活不能自理,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未经法定程序宣告申培铭为限制民事行为的人,并指定监护人的情况下,申某元无权作为法定代理人代理本案,也不能全权委托他人进行诉讼代理为由,驳回原告申培铭的起诉。我们上诉至邯郸中院,中院让我们撤诉,说你们不该诉范某娥及高某,应该找工商局。
无奈我们到市政府反映,没人理会我们,最后向市、省及国家信访局反映诉求,在国家信访局的督促下,2012年9月26日,市信访局领导在市信访局会议室召开了由上访人申某元、郭彩霞、申某香,被上访人邯郸市工商局乔副局长、办公室崔主任、老干处刘处长、财务处梅处长等人参加的协调会,主要人物范某娥没有到场参加协调,旁听的有罗城头办事处的工作人员、农行的人、中级法院审理上诉人申培铭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的法官等其它单位共30多人。市信访局领导当场说范某娥出具的申培铭“不参加集资建房,转让给范某娥”特说明不用鉴定就是假的,让工商局出18万元给申培铭做为没参加集资建房的补偿,就此息诉、罢访完事了。
涉嫌监守自盗的范某娥毫发无损,等于国家出了18万元把她保护下来了。哪有这样的好事,这样的处理不是我们想要的结果,难道说因为范某娥的丈夫高某某是正县级吗?八年来,我们在维权的道路上四处碰壁,信访局、工商局都说申培铭集资建房被冒名顶替的问题已解决,怎么又重访?法院说这个案子不归我们管。那么,这个事情到底该由谁管,该由谁来承担责任?
我们的诉求,一是邯郸市工商局尽快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贯彻执行离休干部生活待遇的规定》的通知,按申培铭的级别,该住多少平方米就补够多少平方米;二是将工商局出具的申培铭“不参加集资建房,转让给范某娥”特说明进行笔迹鉴定。若是真实的我们放弃集资建房的追讨,如果是假的伪造的,我们坚决讨回申培铭集资建房的合法权益;三是对涉嫌弄虚作假的国家工作人员,按党纪国法予以严肃处理,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离休干部申培铭的正当权益。(河北邯郸:郭彩霞)
来源:国际财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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