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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口市兰高镇一村主任带人故意毁坏村民农田灌溉设施长达半年无

时间:2018-12-26 08:06 来源:未知 作者:总编 阅读:
 

姬卫国,龙口市兰高镇四平村人,2007年6月承包了村里15亩荒地,承包时,地里到处是深坑石头和杂草,他们全家用了半年多的时间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对该地进行了改造,并种植了4000多棵杨树,另外还种植了玉米等农作物。2008年,该村村委换届选举后,新上任的村委会主任姜某某因为和前任村干部的矛盾,阻止姬家对该地进行管理。  

2008年3月该村在该地的西南面新建了工厂(占的都是耕地,没有合法手续),将原来村里浇地的管道毁坏,因姬不同意村里收回他的承包地,姜某某就指使人将他的杨树拔掉了2000多棵,姬到派出所报案后,一直没有处理结果。姬的15亩地一年都没有浇上水,造成了很大的损失。为了不影响生产,2008年秋天,姬投资3万多元安装了地下送水管道,用来浇地。但村委主任姜某某竟然在2008年10月20日晚上9点带人将他的地下浇水管道全部砸坏,致使整套灌溉设施全部瘫痪,损失合计25750元

2008年10月21日,姬又向当地执法部门报案,并于当天中午将目击证人带到了执法部门,但直到11月2日下午,执法部门对相关作案人员和证人都没有制作笔录。姬去询问,要求出具相关证明。有关领导说:“对此事不能处理。这件事不但不是刑事案件,也不是行政案件,根本就不是个案件。”

    11月3日上午,北京某报记者到现场查看了被砸坏的供水管道和大片因为干旱没能发芽的麦田。得知北京记者来兰高镇进行调查采访,当地执法部门才同意下午正式制作询问笔录。

  想不到,11月11日,他收到的却是不予立案通知书。不予立案的理由是“你于2008年10月21日提出控告的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我局经审查认为系民间土地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决定不予立案。”

姬再次于11月17日向当地执法部门提出复议,但至今没有答复。

2008年12月2日  市场信息报“经济与法制”版对此事作了公开报道。文章见报以后,社会反响很大。但是六个月过去了,姬卫国还在苦苦等待有关部门给一个说法。

姬曾到某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该所李娇律师告诉他:“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希望当地执法部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给受害人一个说法。

                                本报记者 黄云前

 

(责任编辑: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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