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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奇观:被告法律顾问是原告代理律师

时间:2018-12-26 08:03 来源:未知 作者:总编 阅读:

近日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奇怪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上诉案件,案件是龙口市兰高镇四平村崔某某等三户村民在2008年9月18日对村委和本村村民姬卫国起诉,村委是第一被告,姬卫国是第二被告,要求确认姬卫国的承包合同无效,理由是他们在姬卫国之前的承包合同没到期也没有解除,要求村委赔偿损失。令人惊奇的是,原审中,三位原告的代理律师竟然是该案件的第一被告四平村委的常年法律顾问。原告起诉用的证据竟然是来自于本案的第一被告。事实的真相到底如何?

记者调查得知,在2005年10月1日,这三户村民曾经和村委签订过一份承包合同,承包期从2005年10月1日,到2008年9月30日。但该合同履行到2006年底,村委开会研究将这些承包地全部收回,北面用来建工厂,南面的地用来挖土卖给修铁路的。该村前任村委主任证实,当时村委按照合同的约定退回承包费并赔偿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村委公开向全体村民进行了广播,该三户村民领取了承包费和违约金后就放弃了耕种。北面建了工厂,南面的土地挖土抽样不合格,土没有卖成,就一直荒废着,到处是挖的坑,杂草丛生没法耕种。

2007年6月姬卫国和村委协商承包了该地。该土地含崔某某等三户承包地的一部分。该案件2008年10月6日一审开庭,在法庭上,姬卫国向法官明确提出了原告的代理律师就是本案的第一被告四平村委会的法律顾问,存在原告和第一被告恶意串通损害第二被告姬卫国的利益的嫌疑,要求法庭对原告身份进行审核,但未被采信。第二天姬卫国向烟台市司法局提出投诉,龙口市人民法院把已开庭的材料作废,另行开庭,但原告与第一被告间恶意串通的事实已经彰现:一是原告向法庭提供的姬卫国的承包合同来源不合法;二是四平村原村委主任孙百太证实,村委按照合同的约定已向崔某某退回承包费并赔偿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三是为鼓动崔某某等起诉姬卫国,现任的村委答应给原告承包费10倍的赔偿,这种不合理不合法的赔偿竟然得到了当地司法机关的认可。

崔某某等三户村民为什么要在他们的合同还有十天到期的情况下起诉呢?

原来2007年6月姬卫国承包了村里土地半年后,兰高镇政府没有办理合法征地手续就非法征用300多亩土地建工厂,姬卫国的承包地有一部分也在征地的范围。2008年1月村委换届选举新任的村委会主任姜某某因为和前任的矛盾,同时也看到了非法征地带来的利益,想全部收回姬卫国的承包地,姬卫国不同意,姜便指使人阻止姬卫国家对该地进行管理,先后拔掉姬卫国的树木2000多棵并毁坏了大量的农作物。2008年3月该地的西在没有办理合法征地手续的前提下新建了工厂,将原来村里的浇地管道毁坏,使姬卫国这片地一年没有浇水。村里为了达到收回姬卫国的承包地的意图,村委主任又指使村里的三户村民在2008年9月18日起诉村委(第一被告和姬卫国(第二被告),要求确认姬卫国的承包合同无效,理由是他们在姬卫国之前的承包合同没到期也没有解除,要求村委赔偿损失,这才出现了法庭上怪异的一幕。

根据我国律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由此可见,被告的法律顾问是原告代理律师的法庭奇观是违法的。

采访中许多村民向记者反映他们对政府非法征地的事情一直不满,多次到济南、烟台等地,向有关部门反映问题,要求公开征地手续,给村民合理补偿。但都被当地政府人员强行劝回,至今也没有向村民公开任何征地的手续,相反,反映问题的人还不同程度的遭到了打击和报复,现在也没有人敢再向上级反映问题了。

因为迟迟得不到姬卫国的土地,现任村委主任姜某某又将姬卫国家里吃水的自来水停了,2008年10月20日晚上9点,又亲自带人将姬卫国新安装的地下浇水管道全部破坏,各项损失合计25750元。本报4月2日曾以《龙口市兰高镇一村主任带人故意毁坏村民农田灌溉设施长达半年无人过问》为题报道了此事。国内许多知名网站都对该报道做了转载,社会反响很大。但让人难以理解的是,案发六个多月了,至今仍没有处理结果。

 

                                         本报记者 王志勇


(责任编辑: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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