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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大东区一法官执行案外人其行为违法

时间:2018-11-14 14:26 来源:未知 作者:总编 阅读:

沈阳市大东区一法官执行案外人其行为违法

 李新德 舆论网 

作者 一兵

 

前不久,笔者在网上看到一篇文章,题为“沈阳市大东区法官执行案外人被指滥用职权”文章讲述的内容是沈阳六鑫金银珠宝饰品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大连正泰开宇装饰有限公司因为施工合同纠纷,法院判决沈阳六鑫金银珠宝饰品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而沈阳大东区法院执行法官张天宇却我行我素,不按照法院的判决事项和内容执行,硬要执行沈阳六鑫金银珠宝饰品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秦长斌和他姐姐的个人财产,因此遭到非议。

从文章内容可以看出,作为原告的大连正泰公司在一审法院审理期间就要求被告秦长斌个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法院认为原告有合同关系的是被告沈阳六鑫珠宝公司,其为独立的法人单位,应独立承担责任,原告的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而作为二审法院,沈阳市中级法院201727日作出的终审判决维持了一审法院的这个判决事项,即董事长个人和案外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一、二审法院之所以作出这样的判决,当然是于法有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沈阳六鑫珠宝公司系独立运营的法人,秦长斌系自然人,大东区法院应当按照法院的生效判决去执行沈阳六鑫珠宝公司而非秦长斌及其他案外人。

我们常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当然也包括法官也不能随意的践踏法律。作为大东区法院的一名执行法官,张天宇应该知道,法律就是“雷池”,任何人不经法院的判决都不可以僭越。

法院执行的依据是生效的法律文书,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随意追加,原则上应当通过另行起诉,通过诉讼程序,先明确了权利义务关系以后,再行增加。如果在执行程序中,随意追加,剥夺了案外人的诉讼权利,属程序违法。

法院判决执行是一件非常严肃的事,涉案的资金、项目、执行标的,必须认定明确,不能随意更改。要想增减执行内容和项目,必须经过严格的司法程序认定,否则,就会影响到法院的公正裁定,影响法律的尊严。

执行是人民法院依据生效的具有给付内容的裁判文书,使用国家的强制力,强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以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人民法院在行使执行权时,由于涉及的面较广,影响较大,同时社会生活纷繁复杂,有时不可避免的会侵害到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所以有必要设置某种保护案外人合法权益的措施或制度。

民事诉讼法分别从程序和实体上规定了案外人执行异议制度来保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案外人执行异议就是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方法不当或违反执行程序,侵害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时,案外人可以提出异议申请,要求人民法院改正错误行为。

俗话说,无利不起早。执行法官热衷于执行案外人而超越红线,其中不排除有利益交换的问题,作为受害人秦长斌和其他“被执行”的案外人如果认为执行法官存在上述问题,除了向上级法院提出申请执行异议外,还可以对该案的执行法官以涉嫌“知法犯法、违法乱纪和滥用职权”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

法官不仅是司法裁判者和法律的执行者,更是法律权威和法治理念的捍卫者,倘若缺少法律信仰任意胡为,那么法律的尊严和公正精神便荡然无存。

 

相关链接:

http://www.88148.com/News/20181016118601.html


(责任编辑: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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