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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 18年工龄不见了,老人踏上找回“消失”工龄之旅

时间:2021-05-27 10:37 来源:未知 作者:总编 阅读:
重庆: 18年工龄不见了,老人踏上找回“消失”工龄之旅
 
   “临近退休,我的18年工龄没有被计算”“我的25年工龄也未被计算”,最近几年,重庆的冉启林与江诗柏两位老人一直在为了找回自己的工龄奔波,他们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多次交涉均无果而终,无奈之下一纸诉状将其诉至法院,但这六年的诉讼之路,却像是过山车一样,胜败交集中令二老身心疲惫。
 
确认批复违法
 
    46年前的1975年,重庆市石柱县大歇区村民冉启林接到通知去肥料厂报到,成为了一名工人,几年后,凭着自己的精明能干,经组织调令,任命其到猪鬃厂任厂长,对于自己的工作经历,冉启林对自己的评价的是老实本分,兢兢业业,从来没给组织添过任何麻烦。
 
    但是当2015年4月初,他正式退休时却发现。他的工龄居然只从1993年开始计算,这样冉启林白白少了18年的工龄。
 
    为了寻找答案,他找到时任石柱县人社局党主书记冉文生,反映此事,冉书记表示按石劳社发【2007】50号文件精神执行,不能算连续工龄。
 
   4月9日,冉启林向人社局申请“要求计算1993年3月以前连续工龄”, 5月21日,石柱人社局作出【2015】256号处理批复称,“2007年6月10日,石劳社发【2007】50号《关于认定集体企业参保职工出生时间及参加工作时间的相关问题的通知》因冉启林属于补建《企业职工登记表》的人员,未经县劳动部门或县人民政府招用和录用,由此在办理退休时,故参加工作时间以养老保险实际缴费记录为准。”
 
 
    对于该批复的解释,冉启林无法接受,他表示,参加工作与连续工龄并非同一概念,50号文件将参加工作时间设置在以养老保险的缴费时间为准点,显然是将我们的连续工龄定格在了1993之后,是不公平的。多次沟通无果后,他与其他职工4人一纸诉状将石柱人社局诉诸法院,并向重庆市人民法院申请异地审理获批,该案指定由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
 
    庭审时,主要还是围绕石柱县人社局的行政行为,石人社发【2015】256号文件及石劳社发【2007】50号文件的第二项内容展开,冉启林提出该文件只发给二级局,不符合法律规定。
 
    另外,对文件第二项,其中“凡未经县劳动部门或县人民政府招用和录用”,而将渝劳社办发【2006】206号通知规定的“其他有权机关实际是”界定为“县人民政府”作了限缩性规定,不合法。
 
    但就这两点问题,彭水法院最终认为,将该文件下发社会保险局执行,是文件公布的一种方式,并无不当。
 
    而石柱县人社局则称,冉启林未能提供劳动部门或者其他有权机关的正式招录手续,不符合规定。
 
    2015年12月1日,彭水法院作出(2015)256号批复,属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上诉确认不合法
 
    批复被确认违法,但判决并未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确认石劳社发【2007】50号文件的内容不合法才是重点,冉启林等人不服判决,上诉至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在冉启林提供的2016年6月6日二审法院判决书中,本网看到法院认定石柱县人社局将渝劳社办发【2006】206号规定的“劳动部门和其他有权机关”,在石劳社发【2007】50号规定为“县劳动部门或县人民政府”的问题,实际作了限缩性规定,而石柱县人社局提供的其他依据缺乏规定为“县人民政府”的依据。
 
    关于参加工作时间的规定,石柱县人社局提供的劳社厅函【2002】323号和渝劳社办发【2006】206号文件均是对连续工龄的认定作出了相关规定,对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工作时间并未作出规定,故石劳社发【2007】50号文件第二项关于参加工作时间的规定缺乏依据。
 
    关于是否采取有效方式公布的问题,法院认为应当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公众信息网、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但石柱县人社局并未采访上述方式对该文件进行予以公布,且文件中载明通知对象是“各集体企业及其参保人员”,石柱县人社局也未提供证据证明。
 
    由此,石劳社发【2007】50号文件第二项规定将集体参加工作时间缺乏上位法依据系不合法,彭水法院对于该项规定是否合法的审查意见错误,予以纠正,但彭水县法院判决结果正确。
 
工龄确认悬而不决
 
    “该判决为终身判决,且法院也就该问题向石柱县人社局转递了司法意见。93年以前,劳动法尚未实施起来,当时的招工手续均保存在政府保管,导致手续的无法提供“”冉启林说“”作为个人我们也无能为力,其实早在2006年8月30日石劳社文【2006】115号关于城镇集体企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中,人社局就意识到这个问题的存在,也在该文件中阐明了解决办法,文件中明确表示“凡没有原始招工手续的所有人员,于今年11月31日前到我局补办招工手续,我局为前来补办招工手续人员重新补建档案“”
 
石劳社文【2006】115号的通知
 
    2007年7月23日,石柱县南宾镇政府也就上述情况向石柱县人社局发函(南宾府文【2007】226号),称“”关于南宾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补交社会养老保险费后计算连续工龄的问题,表述称“该镇企业多建立于50年代末至80年代初期,由于当时街道乡镇集体企业财务制度管理不健全,历任财务人员换届时未办理交接手续,加之82年又受特大洪灾的冲击并在10年来的旧城改造中多次搬家,因此我镇这些集体绝大部分现在无法提供原有的财务档案原件及工资表原件。并证实冉启林等人确系镇集体企业的正式职工,并希望人社局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稳定社会”的角度给予从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连续工龄。
 
南宾府文【2007】226号文件阐述客观原因
 
    本以为“消失”的工龄就可以找回来了,然而,事情并未向着他们的美好的方向发展,2016年8月23日,石柱县人社局重新作出处理决定书,仍认定冉启林1993年3月以前的工作时间(1997年5月至1992年9月)不符合连续工龄认定政策,不予确认。
 
    冉启林告诉本网,石柱县人社局应正面回应并出示集体企业职工档案不计算连续工龄的政策依据。在这点同为邻镇的职工江诗柏颇为感触,他表示,自己1967年接到人民公社的介绍信到供销合作社办的西沱菜厂工作,从未换过岗位,直到该厂1990年政策性的关闭,他拿着石供发(1990)字第120号文件称,当时同时辞退的还有金锡祥,而同工同退的他却给予计算了连续工龄,而自己却为何办理不上,他拿出2013年2月21号石柱县供销合作社的一份证明材料称,上面给其证实了连续工龄23属实,去找过人社局询问别人的核算依据,但却以“涉及隐私”为由被拒。
石柱县供销合作社为江诗柏出具证明
 
拉锯申诉何日了结
 
    冉启林只能再次将石柱县人社局起诉至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但这次石柱县人社局提供了一份2016年8月15日向南宾街道办事处调查南宾府文【2007】226号函的一份调查笔录,在这份笔录中,对于南滨街道办事处的有些原始证明材料的问答中,时任该办事处的副主任表述称“现南滨街道办事处因建制调整,多次搬迁办公室等原因,尤其是相关工作人员调离或退休,办事处无原始证明材料”,并于2016年9月1日以街道办的名义向县人社局发函(南滨街道函【2016】401号)称“经查询南宾街道办事处无秦延会等72人的招工文件等相关资料”,但这份证据材料在庭审中因晚于8月23日处理”结果,属于处理在前调查在后,而未被法院采纳,为此,2016年12月28日,石柱县法院判决撤销石柱县人社局于2016年8月23日作出的第一号决定书。
 
    结果被撤销了,但这份南宾镇街道办的复函却令我们感到出乎意料,为此,冉启林等人向街道办寻求解释,冉启林认为,不能单方面的就查询无果而否定客观现实问题,不能断章取义,应当给予说明,为此,2016年9月23日,南宾镇办事处就职工诉求强烈要求计算连续工龄的问题再次向石柱县人社局发函进行了补充说明“现有档案能够找到相关花名册”,但就招工手续问题,在2007年7月23日,原南宾镇人民政府以南宾府文【2007】226号文件的告知,函告县人社局认定落实计算连续工龄,街道办无权推翻及否定原南宾镇政府的文件意见及街道企业办公室保存30余年的职工花名册,时任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的证实材料依据“。”
 
    冉启林称,因为历史原因,政府保管档案材料丢失,责任并也不在我们,石柱县人社局不能对历史客观因素视而不见,一味的不见“招工手续”,就不予解决连续工龄问题。但令他们失望的是2017年2月24日,石柱县人社局再次下发处理决定书,仍与前几次内容一样,不予认定。
 
    冉启林的等人再次与县人社局对簿公堂,遗憾的是然而接下来的判决却不再眷顾他们,而是在县、市、高级人民法院,接连驳回诉讼请求,这让冉启林等36人坚定的走司法途径解决问题的信心大打折扣。
 
    令冉启林等36人想不通的是2006年,南宾镇人民政府通过清理公示后补建职工档案有199名职工,现已解决连续工龄的有百余人,而与他们36人补建档案表中时间均是同一天申报批准补办,为何冉启林等人却不给予计算工龄呢? 
 
    历经过山车式的诉讼之路,冉启林心力俱疲,这场旷日持久的工龄之争,何时才能划伤句号,他们充满期待。关于事件的相关进展,本网将持续关注。(文/一兵)

(责任编辑: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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