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惊叹!北京一国企职员报警维权反背处分

时间:2021-05-15 16:24 来源:未知 作者:总编 阅读:
惊叹!北京一国企职员报警维权反背处分
    近日,网友爆料称,北京市一国企职员将私家车停放在单位停车库,遭遇不明身份者暴力打砸投掷,导致车辆受损。车主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第一时间选择报警。可是车主所在单位却强硬参照内部规章制度和员工手册,以当事人没有第一时间向公司及总经理贾孙(化名)汇报,擅自报警维权,给企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为由,给予车主职务降级处分。报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反遭供职企业行政处罚令人费解的同时,也让人对该国企领导人的政治素养、法治素养和领导水准产生质疑?
日前,北京国企上班的职员施红(化名),像往常一样将自己的私家车正常停放在单位停车库。在取车时,发现自己的车被砸了。车主看着被砸的布满污秽的爱车,出于本能第一时间拨打110进行报警,民警依法对车辆被砸事件予以立案受理。企业安保部也在第一时间知道公司职员爱车在车库被砸,此消息迅速扩散到企业高管和广大职工中。而作为企业总经理贾孙(化名),并没有第一时间关注关心职员的财产损失情况,而是怒怼车主为什么报警?车辆被砸应该第一时间向公司和他汇报,进行内部调查处理解决。车主据理力争,因为看到爱车被砸拨打110报警是出于人的本能,这也是每个人遇到危险或自己财产受损的情况下的第一反应!
    当车主抛开爱车被砸的悲痛情绪,全身心投入到工作中去时。却迎来了让他惊愕的企业内部处罚结论。企业召开党总支会,会上针对公司职员爱车被砸,擅自报警维权事件,听取了企业安保部负责人的汇报,并对受害人进行了横加指责。在会上车主作为受害者,一名党员,极力因克制单位漠不关心而产生的痛苦情绪,客观的汇报了事情过程和选择第一时间报警的现场环境和心态。然而最终,总经理独断拍板,定性受害人未经公司同意擅自报警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属于严重过失;对于受害人的合理辩解,被冠以顶撞领导,不服从领导安排的罪状。最终对当事人实施职务降级处分。而公安机关作为执法单位,对此事件还处在立案受理阶段!在砸车原因尚不清楚的情况下,该国企处理受害人的速度无与伦比!
    企业职工在工作期间财产受到损失,企业首先有义务帮助职工依靠警方挽回广大职工财产损失,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秩序,而不是阻碍,怒怼职员擅自报警,该企业负责人怒怼当事人报警,超越公安机关调查结论前抢先处罚受害者,在一定程度上扮演了“帮凶”的角色,是一种错误的违法行为,更是一种没有担当的行为,整个过程缺乏人情味。此事发生在北京一家国有企为实属不该,令人质疑企业领导的动机和目的!
    当自身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报警寻求保护,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这一点,人民警察法写得清清楚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公安部还专门出台《110接处警工作规则》予以明确,规定受理报警的范围包括刑事案件、治安案(事)件等其他需要公安机关处置的与违法犯罪有关的报警。车子在自己工作的企业内部无端被砸,砸车的人已经涉嫌违法犯罪,被害人当然有权报警。并且,公安机关一直提倡“有困难,找民警”,这一法治意识已经深入人心,处分报警职工的企业负责人贾孙不该不知,现在是法治社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

    从法律程序上看,公民个人受到侵害,无须受到任何约束,不受任何阻碍,即可向包括公安机关在内的有关部门报案。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2款规定得很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由此看,处分“擅自报警”职员,与法治相悖。企业这么做是否涉嫌违法?企业的规章制度能否代替国法?权威司法解释及时报警应是公民义务 任何单位不得以规章制度名义加以限制!

    就此事件我们会持续关注!

(责任编辑: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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