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为何对售假案不捕不诉 南陵检方回应
时间:2019-08-20 22:03 来源:未知 作者:总编 阅读:次
芜湖:为何对售假案不捕不诉 南陵检方回应
农药事关国家粮食安全,中央政府对农资打假非常重视。非法制售假农药、非法添加隐形成分,对人、环境和生物造成影响,不仅影响农民科学使用农药,而且可能因农药残留而危害食品安全。
在南陵县就发生了这样一件假农药案例,警方破获销售伪劣产品(假劣农药)案,抓获一名当地经销商和两名假农药生产厂家销售人员,涉案金额60余万元。但当地检方数次以证据不足为由,对犯罪嫌疑人不予批捕,在公安移送起诉后两次将案件退回公安补充侦查。至今,2年多过去了,案件仍处于停滞状态。具体咋回事呢?
舆论网(微公号:anhuilixinde)前往当地进行了一番探访,了解到,在“南陵县城关镇城西农技服务组”查获的涉案农药中经检测,部分农药非法添加了氯虫苯甲酰胺(以下简称氯虫),还有一些农药标称成分、含量不合格。氯虫是一家美国企业研发的一种高效微毒环保杀虫剂农药。近年来,一些农药企业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农药三证”的情况下,根据经销商、客户的要求“定做加工”,在农药产品中非法添加“氯虫”,危害中国的农药管理制度,构成非法经营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违法犯罪行为。
警方破获售卖假农药案,涉案额60万元
自2016年开始,南陵县一个批发商“南陵县城关镇城西农技服务组(法人代表文笑琴)”向农药生产厂家“定牌加工”非法添加隐形成分的农药,在南陵县销售给水稻农户,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等规定,这些农药属于非法农药和假劣农药。
2017年6月6日,芜湖市公安局、南陵县公安局接到投诉举报后,联合当地农业部门对“南陵县城关镇城西农技服务组”采取行动,现场查获大量假劣农药,文笑琴和假农药生产厂家销售人员何柏元在现场被警方讯问,芜湖警方、南陵县警方和当地农业部门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等规定进行了抽样取证,送检涉案农药。经检测,标称成分含量为零,同时非法添加了其他农药成分;还有一些农药标称成分、含量不合格。随后,犯罪嫌疑人文笑琴和何柏元被刑事拘留。销售员何柏元供述,卖给文笑琴的添加隐形成分的农药原是南昌县“江西文达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现在农药已不在那里生产,是在永修县“江西惠超化工有限公司”生产。
2019年6月6日,芜湖市警方、南陵县警方联合农业部门查处“南陵县城关镇城西农技服务组”
芜湖市警方和南陵县警方迅速对上线假农药生产厂商“江西文达实业有限公司”、“江西惠超化工有限公司”等开展侦查,6月9日在江西省南昌县抓获了假农药生产厂家销售总监王海林。王海林2011年任江西文达实业有限公司销售经理,2014年任总经理。王海林交代:2015年江西文达实业有限公司开始生产销售含有“氯虫”隐形成分的农药,2016年江西文达实业有限公司因为环保问题被勒令停产,停产后将厂房迁至永修县,成立江西惠超化工有限公司,2017年江西惠超化工有限公司开始制售含有“氯虫”隐形成分的农药。
2015年6月10日,芜湖市警方和南陵县警方在永修县假农药生产工厂“江西惠超化工有限公司”现场查获了大量假劣农药。现场情况显示,江西惠超化工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农药三证”的情况下,假冒其他厂名厂址,非法生产了大量假农药,品种多达20种左右,初步涉案金额数百万元。该假农药生产厂有完整的生产设备、仓储场所、办公场所等,是近年来查获的一个大型假农药生产厂。但是,江西惠超化工有限公司系永修县招商引资企业,永修县相关部门公然地方保护,不让芜湖市警方和南陵县警方扣押查获农药,不让对涉案人采取强制措施,坚持该案由当地处理。
2017年6月10日,芜湖市警方和南陵县警方查处江西惠超化工有限公司
南陵检方缘何不批捕?
鉴于永修县地方保护,江西惠超化工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由永修县相关部门处理,芜湖市警方和南陵县警方针对在“南陵县城关镇城西农技服务组(法人代表文笑琴)”查获的假劣农药,围绕王海林、何柏元、文笑琴销售伪劣产品案收集了证据。在拘留期限内,南陵县警方提请南陵县检察院批捕三名犯罪嫌疑人。
2017年7月14日,南陵县检察院对三名犯罪嫌疑人文笑琴、王海林、何柏元做出不批捕决定。理由有两点,认定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明知系伪劣产品证据不足;认定销售数额达到够罪标准证据不足。
南陵县检察院认为,农药是否伪劣是专业性技术问题,并非一眼就能看出,三名犯罪嫌疑人均系销售人员,不经检验是难以“明知的”,仅靠供述不能认定不参与生产的销售经理、销售员和经销商明知。其次,南陵县检察院认为农药抽样应遵循国家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和全国农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GBT1605《商品农药采集办法》,以此认定南陵县农委抽样取证不符合这些规定。因而,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的数额目前暂无法计算。
对此,报案人却有着不同的看法。
“他们被抓获后,都曾供述知道是假冒厂名厂址、非法添加隐形成分的假农药。”报案人介绍,假农药生产厂家生产的农药均是假冒他人“农药三证”、厂名厂址、非法添加农药隐形成分的农药,抓获的三名犯罪嫌疑人均系农药专业人员,其中王海林系假农药生产厂家的销售总监,何柏元是假农药生产厂家多年的销售人员,熟悉厂家情况和农药产品情况,知道其产品为非法产品和假劣农药。王海林和何柏元被抓获后,立即就供认了非法添加隐形成分的情况和无“农药三证”非法生产农药的情况。
南陵县城关镇城西农技服务组文笑琴是从事农药销售、推广多年的专业人士。“如果不知道农药成分,文笑琴怎么做农药销售和推广?”报案人认为,根据常识,很显然文笑琴主观是明知的。因此,南陵县检察院关于三名犯罪嫌疑人以“不经检验是难以‘明知的’”来认定3名犯罪嫌疑人“主观上不明知”的理由,与农药专业人员的常识、及本案的事实、证据不符。
南陵县城关镇城西农技服务组文笑琴系多年从事农药销售及推广的人员
对于南陵县检察院不批捕理由中引用的抽样依据,报案人认为,在行政执法中,行政机关需要按照《行政处罚法》及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而不是采取日常的或者常规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方法。根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监督抽查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监督产品质量,依法组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有计划的随机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的活动。2006年3月17日《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适用范围的复函》(农办政函〔2006〕22号)答复如下:《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中所称的“监督抽查”是指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种子法》规定,根据全国监督抽查规划和当地实际情况开展的有计划的种子质量监督活动,不包括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执法过程中对涉嫌违规种子的检验和查处活动。因此,南陵县检察院不批捕理由中引用的抽样依据是错误的。
曾有媒体介入,检方被指灭火
2017年8月,针对南陵县检察院的不批捕,曾有媒体介入监督此案。
南陵县检察院针对不批捕回复媒体称:1.公安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以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而非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提请批准逮捕时,并未查清本案的来源和上游生产厂家情况,侦查思路混乱,导致侦查取证不到位。2.犯罪嫌疑人“主观明知”不能证实。3.本案对文笑琴仓库查获的农药进行了三次抽样送检,有的含有隐形成分,有的不含有;有的合格,有的不合格。即使农业部门开展行政执法抽样取证不需遵循其他部门规定,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和GBT1605《商品农药采样办法》关于农药抽样的程序和方法的规定较《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更为详细,在同一批次、规格相同、标示有效成分及含量相同仅品牌不同的农药产品依据农业执法抽样被检测含有“氯虫”和不含有“氯虫”的情况下,抽样的科学性需要补正,而且涉案农药产品已被查封扣押在案,无论采取何种方法抽样取证都可以补充完善。4.是否批捕不影响侦查活动或诉讼活动继续进行,更不会对案件实体产生影响。
对此,报案人认为: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关于假劣农药的规定,标称成分、含量与实际成分、含量不符合的农药就是假劣农药,按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根据刑法第140条,销售伪劣产品罪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只要证明犯罪嫌疑人主观明知是伪劣产品且销售金额或待销售金额达到追诉标准,即可追诉,不一定非得查清上线和上游生产厂家。本案的侦查思路并不混乱,反而非常清楚,从下线经销商文笑琴处入手,现场抓获假农药生产厂家销售者何柏元、向上追查抓获销售总监王海林,然后顺线追查,并最终在江西省永修县查获生产厂家“江西惠超化工有限公司”,侦查取证很到位。
三名犯罪嫌疑人均系农药专业人员,有多年的农药经销经验,熟悉厂家情况,从常识即可判定他们知道其产品为非法产品和假农药,其中王海林和何柏元被抓获后立即做了供述,交代了生产厂家非法添加隐形成分的情况和无“农药三证”非法生产农药的情况。
南陵县检察院回复没有明确其引用的抽样规范性依据是否错误,回避实质性问题。从司法实践看,不是所有品牌/名称的产品都不合格,不是所有品牌/名称的农药产品都添加隐形成分。因此,农药检测时要区分品牌、名称、有效成分及含量、规格、批次、剂型、厂家,分别抽样取证,检测其是否添加有效成分和标示成分、含量是否合格。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等,标称成分、含量与实际成分、含量不符合,均为假劣农药;无农药登记证生产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抽样合格的产品可以从伪劣产品中扣除,抽样不合格的产品计入伪劣产品生产销售金额。本案中同一批次、规格相同、标示有效成分及含量相同仅品牌不同的农药分别抽样取证送检,有的含有“氯虫”,有的不含有“氯虫”,恰恰是抽样科学性和实事求是精神的体现,根本不存在南陵县检察院所谓的“抽样的科学性需要补正”。
南陵县检察院的不批捕实际上是对实体犯罪的否定,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造成了严重影响。犯罪嫌疑人王海林和何柏元被取保候审后,否认主观明知,并立即从假农药生产厂家辞职,以逃避刑事处罚。
由此,报案人认为,南陵县检察院的不批捕决定是错误的,其不批捕理由要么不符合实际情况和现有证据材料,要么故意引用错误的依据,涉嫌挖空心思地为三名犯罪嫌疑人开脱罪责、违法不批捕。据悉,在不批捕决定送达南陵县公安局之前,南陵县检察院一位领导曾与南陵县公安局沟通,认为不构成犯罪,要求公安局撤销此案。
针对该媒体的监督,南陵县检察院迅速做工作灭火,不久,该媒体未再发声。
检方两次退侦案件迟滞
由于南陵县检察院不批捕,三名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随后南陵县公安局继续侦查,搜集证据。现场查获的涉案不合格农药有60万元左右,其中非法添加“氯虫”的假农药有三、四个品种,大部分是不合格的假劣农药。
南陵县公安局侦查中发现,此前文笑琴、何柏元二人曾很多次(7-8次)销售假劣农药被南陵县农委处罚。南陵县农委每年例行抽查文笑琴农药店,抽样送检农药,被检测认定是假劣农药,涉案农药均是何柏元销售给文笑琴的,南陵县农委对文笑琴和何柏元进行了行政处罚。南陵县治安大队调取了南陵县农委行政处罚决定书,作为认定何柏元和文笑琴售假主观明知的证据。
南陵县公安局还发现,文笑琴作为批发商和假农药生产厂家曾在南陵县开基层经销商订货会,假农药生产厂家请了一个专家对经销商说农药是高效低毒农药,是能喝的。这恰恰证明文笑琴和假农药生产厂家销售人员对售假主观是明知的,因为“氯虫”属于高效微毒农药,以前外企在推销“氯虫”时说过“氯虫”农药毒性很低,可以喝。
由于文笑琴一直不交代主观明知,南陵县公安局以销售伪劣产品罪把王海林、何柏元起诉到南陵县检察院。但南陵县检察院公诉科办案人员认为,涉案人主观故意、抽样取证存在问题,主要是认定涉案人主观故意的证据不足,两次退回补充侦查。目前案件已退回南陵县公安局,处于停滞状态,
对此,报案人认为,王海林、何柏元、文笑琴三名犯罪嫌疑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证据和事实是清楚的,符合起诉条件。文笑琴处查获的假劣农药涉案金额60万元左右,已达到追诉标准。南陵县公安局搜集的证据和相关常识足以认定王海林、何柏元、文笑琴三名犯罪嫌疑人售假的主观明知。此前,已有很多类似王海林、何柏元、文笑琴销售假劣农药的案例,农药销售人员和农药经销商被判刑。
为什么南陵县检察院仍然使用前述站不住脚的不批捕理由,以证据不足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报案人认为,南陵县检察院有关人员疑似存在涉案人的保护伞,滥用自由裁量权,多次退侦,逼迫南陵县警方知难而退,撤回该案。
2018年12月18日,报案人委托的律师到达南陵县,电话联系南陵县检察院公诉科办案人张鹏,想当面沟通,张鹏以案件已退回公安补充侦查为由拒绝了。
2019年7月19日,舆论网把上述情况发函给南陵县检察院。7月25日,南陵县检察院对此作出回应:
对于此案,舆论网也将持续关注“假农药案”最近进展,并跟踪报道(李新德)。
(责任编辑: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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