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民企老板侵吞股东5000万 连江经侦被指充当保护伞
股东认为,连江公安消极办案,有为经济犯罪充当保护伞之嫌。近日,他们已向省市纪检、监察委、以及上级公安机关等部门提起了控告。
正常拆迁也要送礼800万?
2009年3月,刘通先生与王天龙、王传达父子合股,投资成立福州钰龙轧辊铸造有限公司。刘通先后出资1375万元,占股27.5%,其余股份72.5%由王天龙、王传达父子持有,其中王天龙任董事长、王传达任出纳。
公司位于连江县,而刘通本是长乐人,且长期在外地,因此公司均由王氏父子经营。 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八年来,刘通从不过问公司经营情况,任由王氏父子处理。
2017年年初,因国家建设需要要,政府对钰龙公司的土地、厂房等进行征收;经评估,最后政府决定给予钰龙公司补偿6250万元。
2017年5月31日,代表连江县人民政府的连江县土地发展中心,将第一期补偿费3122万元发放给了钰龙公司,可该款到账后仅一天时间,就被王氏父子给全部转移走了。
由于刘通投资进来的资金,也是民间筹措而来,涉及数十人。该数十投资人得知情况后,十分着急,要求立即与王氏父子进行谈判,可王氏父子只同意按刘通投资本金的105%作一次性了断。
但是,其他投资人不同意,他们认为,就算公司八年都不挣钱,即便按这次政府拆迁所给的补偿,破产清算也不止105%,况且还有那么多的机器设备、以及未收回来的1700多万元债权?
而王氏父子则称,在公司经营过程中,他们向有关部门送礼花了不少钱;而且,这次拆迁结束后,公司还应再拿出1000万元来送礼。刘通方面对此提出质疑,认为送1000万的礼太多了,何况此前已被王氏父子送出了56万?
尽管刘通等人对送礼事宜持不同意见,但王氏父子最后称至少也得送800万元,这似乎是他们讨价还价的结果。
大股东或涉职务侵占罪
刘通方一投资人称,王氏父子是真送礼还是假送礼他们不知道,但王氏父子涉嫌巨额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犯罪是事实。
据了解,出生于1952年的王天龙,持有美国绿卡,其子王传达则持有为期十年的美国商务考察签证。也就是说,他们随时都有可能逃到美国去。
公司成立以来,董事长王天龙、出纳王传达在公司设有A、B两套账。凡是需要开具发票的收入均入账福州钰龙轧辊铸造有限公司对公账户,也称A账,其收入远远低于实际经营收入。而凡不需要开具发票的收入均入账个人银行账户,算是B账,该金额是对公账户的数倍,高达数亿元。
不开票的主要使用“王福金”的两个个人账户和王传达的一个个人账户,分别是:王福金(王天龙的义妹,身份证号码:350126195407045940)农行卡号:9559910061449047411;建行卡号:4340621820241028。王传达,农行卡号:6228460060002659512。
自2009年6月至2015年12月,王天龙、王传达隐匿公司经营收入数亿元,而他们在股东刘通面前却伪装出一副亏损的模样。
为此,大量的公司资产被王氏父子侵占、大量的公司资金被其挪用。
在职务侵占方面,王天龙、王传达具有如下涉嫌违法犯罪事实:
1、2009年将公司股东的投资款人民币1050万元转入王传达个人账户,以王传达挂账方式记账。
2、王天龙、王传达将应收账款占为己有(陕西三原昌鑫钢铁公司、闽清金盛钢业有限公司、福州通用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福建省松立集团松立带钢厂、广东台山宝丰钢铁有限公司、江苏靖江开元冶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湖南郴州钢铁有限公司、内蒙古乌兰察布盛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上海崇明崇钢钢铁有限公司、南通新正大钢铁有限公司、重庆闽航钢铁有限公司等数十家公司)。
3、虚报支出,子乌虚有。
4、王天龙、王传达将钰龙公司产品、库存废品等私自出售,出售款占为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了职务侵占罪,2009年至2017年长达八年,王天龙、王传达利用其实际控制钰龙公司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其侵占的数额巨大,已达到职务侵占罪构成要件。
还涉嫌挪用资金、行贿罪
在挪用资金方面,王天龙、王传达具有如下违法犯罪事实:
1、2017年5月,钰龙公司被征迁,赔偿金额6245万元,政府已支付赔偿款50%即3122万元,虽钰龙公司没有营业,但王天龙、王传达仍将该款全部转移;例如,部分转移至福州千千色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而钰龙公司与福州千千色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没有任何业务关系,实为王天龙、王传达挪用资金,金额巨大。
2、王天龙、王传达将钰龙公司的资金转移至福建省和利典当有限公司、福建省和利典当有限公司福州市仓山区分公司。
3、王传达将钰龙公司的资金转移至个人银行账户,金额达到1000多万元。
上述资金往来,均没有借款合同,也从未告知过公司股东刘通,涉嫌非法挪用或侵占。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据初步计算,王天龙、王传达挪用钰龙公司的资金超过5000万元,其利用其钰龙公司董事长、出纳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挪用,其挪用的数额巨大,已符合挪用资金罪的相关构成要件。
经侦拒立案涉嫌充当保护伞
关于王氏父子涉嫌侵占、挪用资金等经济犯罪的问题,刘通等人于2017年8月向连江县公安局进行报案,要求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王天龙、王传达的刑事责任。
但是,报案至今已8个月过去了,连江公安既不立案,也给不出不予立案的理由。据知情人称,王天龙父子与连江县公安局经侦大队的关系非常好,前些年曾有经侦大队民警出面帮其讨债,因此经侦大队相关人员想方设法“保护”王天龙父子,是很正常的。
2018年2月26日,刘通及代理人再次前往连江县公安局了解情况,连江县公安局口头告知暂不立案,但没有出具书面通知书。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只做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法学专家认为,如果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又不送达不予立案通知书,属于违法行为。本案中因为刘通没有取得不予立案通知书,无法依法申请复议,也不能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更不能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向检察机关申请立案监督。因此刘通已实际上失去了救济渠道,而王天龙、王传达却逍遥法外。
2017年2月召开的全国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电视电话会议强调,要严肃查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着力推动全面从严治警向基层单位、执法一线延伸,坚决查处有警不接、有案不立、立而不侦、违规立案及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行为,坚决整治吃拿卡要、乱收费乱罚款等问题。
2018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 公安机关接受涉嫌经济犯罪线索的报案、控告、举报、自动投案后,应当立即进行审查,并在七日以内决定是否立案;重大、疑难、复杂线索,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三十日;特别重大、疑难、复杂或者跨区域性的线索,经上一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再延长三十日。
显然,连江县公安局在接到刘通的报案后,居然长达8个月仍拒绝立案,并且还给不出不予立案的正当理由,已构成严重违法。
那么,在该公然违法的背后,又是否存在利益输送问题呢?这点希望纪检监察机关能够介入调查,揪出连江公安内部的“害群之马”,还社会一个风清气正的良好环境。
关于连江经侦对该案的处理,“蝼蚁君”将进一步关注!(郑楼义 /文)
(责任编辑:青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