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管站非法扣押营运车辆 身怀六甲孕妇奔走俩月无果
时间:2016-12-12 18:37 来源:未知 作者:总编 阅读:次
运管站非法扣押营运车辆 身怀六甲孕妇奔走俩月无果
——折射黑龙江省绥化市安达市运管站执法乱象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纪委第二次全体会议上讲话时指出,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利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任何人都没有法律之外的绝对权力,任何人行使权力都必须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并自觉接受人民监督。取信于民,赢得人心,凝聚奋进的力量。为政清廉才能取信于民,秉公用权才能赢得人心。 因此,“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已经成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制度建设中的一个重大课题。近日,记者接到大庆市肇州县车主反映,绥化市安达市运管站工作人员滥用手中权利,非法扣押正常营运车辆一个月,并且客运车主为维权,致使两个月无法正常经营。给客车承包人造成十几万的损失。当事人说,安达市运管站开具的《车辆暂扣凭证》犹如天书,我咨询了业内多名人士,均不知道因为何原因强制扣车。
客车经营者之一的李女士提供的(安达暂扣{2016}002号)《车辆暂扣凭证》显示,黑ES0809客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提供《道路运输证》或其他有效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决定暂扣车辆。
对于上述的处罚决定,记者调取了相关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 : 道路运输车辆运输旅客的,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违反规定载货;运输货物的,不得运输旅客,运输的货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重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其第六十三条 规定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详细的研究了这两条法律条款,均无法理解,安达市运管站是如何依据这两条法规对车辆进行长达一个月的扣留。三十四条要求不能超载、六十三条规定对无证非法经营进行处罚,这两条黑ES0809客运车辆均没有违反,即没有超载,同时也是合法的客运车辆,安达市运管站违法还要强行扣车呢?(如图)带着疑问,在当事人的陪同下,记者前往安达市运管站了解相关情况。
安达市运管站李站长接待了记者与当事人。当询问扣车法律依据时,李站长并没有告诉记者与当事人因为车辆违法了那条法律而被暂扣,只是拿出了一本2004年8月1日出版,由张穹、冯正霖撰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释义》仅仅是给我们念337页的一段话。《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释义》也没有提到依据那条法律法规可以对车辆进行暂扣。同时要求记者回避,他要和当事人单独谈。
从当事人提供的录音资料,李站长甚至威胁当事人“不要在闹了,找谁也没有用,有能力你去把这两部法律推翻了。那你们就赢了”
当事人不解,难道安达市运管站不是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执法的?怎么一辆正常营运十多年的车辆,一夜之间成了违法车辆了呢?其中当事人冯井娟(音)说:我的客运车辆已经在这条线上营运了十几年,也不知什么原因在2016年10月12日安达市运管站将我的客车扣下,依照安达市运管站李站长下达的车辆暂扣凭证上的三十四条和六十三条,我们没有找到相关的法律法规扣车依据,这分明是安达市运管站滥用法律法规,给我们运营者带来严重的损失又有谁来负责呢?恳请相关部查清事实给我运营者一个交代。
据了解,同样是肇州县到大庆市的客运车有几十辆,都途径安达市,为什么没有进行查处呢?李站长表示,那些车辆属于历史遗留问题。当事人提出黑ES0809已经营运15年了,同样属于历史遗留问题为何进行强行扣押呢?李站长并没有正面回答此问题。
一辆有营运手续的正常营运车辆,如果存在超范围营运情况,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应依法制止违法行为,并根据违法情节予以适当的处罚。公开,公正、透明。避免有针对性、选择性执法。
对于安达市运管站的非法扣车的违法行为,黑龙江交通厅运管处、绥化市安达市运管科都明确的给出了指导意见“要尊重历史,避免激化社会矛盾”安达市运管站依然强行扣车。对于营运车辆存在那种违法行为可以强行扣车。记者咨询了安达市上级运管部门,给出的答复是必须是——无证非法经营。而当时黑ES0809车主提供了相关审批许可文件。为何还被强行扣留?
让当事人费解,安达市运管站李站长,作为运管执法部门的一个主管领导,应该知道自己运用了那条法律法规对违法车辆进行处罚。在当事人的质问下,安达市运管站李站长,没有拿出有力的法律依据。却拿出了一本2004年8月1日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释义》。一本个人出版法律资料能否作为执法依据呢?
根据安达市运管站开具的绥安运管违通【2016】003号《违法行为通知书》和绥安运管罚【2016】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两项文件,认定黑ES0809客运车辆构成“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违法事实”
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四项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可以处以3万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显然安达市运管站适用法律不当,扣车无法律依据。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冯井娟说“作为一个执法主体、一个执法者。在工作中出现了错误,不但不勇于承认错误,改正错误。反而刻意的隐瞒错误,用不适当的法条,甚至没有法律依据的资料。对当事人进行误导,企图蒙混过关。其行为令人汗颜”
权力是一种能力、资格。一个有权力的领导干部,如果滥用手中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自十八大以来,从严治党,有腐必反、有贪必肃,是党掷地有声的政治承诺,显示了领导人从严治党的信心和决心。对于安达市运管站滥用职权的问题,希望能引起相关部门重视。督促相关执法部门做到严格执法,切实的做到公开、公正、透明。给百姓一个公道。别让党中央、国务院的相关政策在当地成为一纸空文。
冯井娟说,天冷了,别让我们百姓的心再凉了!(实习记者 祝延明)
(责任编辑: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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