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炮打麻雀式”治安执法:当心自由裁量权滥用
警察自由裁量权过大是“矫枉过正”,会损害公民权
打击违法犯罪,保证公共安全,警察的角色无可替代。公民权要能真正得以享受和实现,就需要警察权的有效行使,如果警察不干活了,社会一定乱套了。但是,警察权不加限制的滥用,反过来会侵害公民权。
现实状况当然没这么极端,但是警民冲突还是时有发生。比如,治安执法中存在过度执法,损害当事人权益。原本警察权有行政性和司法性之分,处理治安违法行为属于行政执法,处理犯罪行为则属于刑事执法,两种违法行为轻重差别大,警察执法手段也该分出轻重不同。倘若现实中,一些警察在治安执法行动中对待违法当事人,像对待一个穷凶极恶的犯罪分子,极易引发严重的冲突。虽然,多个法律法规对警察权的行使加以规范,但往往是一些宏观性规定,警察在实际执法过程中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自己有做什么不做什么的选择余地。
以“雷洋案”为例,警方在第一份通报中提到:“民警在将涉嫌嫖娼的男子雷某带回审查时,该人抗拒执法并企图逃跑,警方依法对该人采取了强制约束措施”,第二份通报中则称“为防止其逃脱,民警依法给其戴上手铐”。所谓的“强制约束措施”,受到了很多质疑,虽然法律确实规定了在某些情况下警察可以采取强制措施,但是具体如何强制,强制到何种程度,则没有详细的说明,这意味着一切由警察自行来判定。在缺少有效证据的情况下,警察有没有过度执法,是否把治安案件当事人和刑事案件嫌疑人等同对待,这一切都值得追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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