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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石柱:“工龄”问题理应尊重历史敢于担当

时间:2021-08-03 15:35 来源:未知 作者:总编 阅读:
重庆石柱:“工龄”问题理应尊重历史敢于担当
 
    近日,一篇关于六旬老汉退休职工的连续工龄问题一纸诉状将石柱县人社局诉诸法院,几级申诉6年的等待,官司赢着赢着就输了。这过山车式的诉讼之路,让这两位老汉丈二的和尚,摸不清头脑。那么纵观此案,事实上并不复杂,查劳动局档案就一目了然。
 
    我们梳理一下事件中的主人公冉启林及江诗柏老人的遭遇中不难看出,其实两位老人在早年参加工作中,并未频繁更换工作,是较为稳定的跟随原单位的,那么在核实他们的工作问题并非是难事,其次老人们是在退休的时候才获知自己的连续工龄被大打折扣的,当冉启林找到人社局反映此问题,却被2007年石劳发50号文件挡在门外,人社局认为冉启林属于补建《企业职工登记表》的人员,未经县劳动部门或县人民政府招用和录用,属临时工,故参加工作时间以养老保险实际缴费记录为准,所以93年以前不能计算连续工龄。
 
 
补建的《企业职工登记表》
 
    由此二老将人社局作出的(2015)256号的批复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2015年12月1日,法院判决关于人社局该批复属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确认石劳社发【2007】50号文件的第二项规定不合法,也是要求人社局计算93年以前的工龄的主要原因,因为其中关于参加工作时间,石柱县人社局提供的劳社厅函【2002】323号和渝劳社办发【2006】206号文件均是对连续工龄的认定作出了相关规定,并未对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工作时间作出规定,由此,石劳发【2007】50号文件第二项关于参加工作时间的规定缺乏依据,在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中指出,该文件石劳社发【2007】50号文件第二项规定不合法。
 
    这看似顺理成章的司法程序,让老人看到了曙光,但是人社局出乎意料的比葫芦画瓢,在2016年8月23日,再次作出处理决定,认为冉启林等人1993年3月以前的连续工龄不予认定。
 
    原来让人社局颇为有底气的是一份2016年9月1日南宾街道办事处以街道办的名义向县人社局发函称“经查询南宾街道办事处无秦延会等72人的招工文件等先关资料“,但此函确是违背历史事实的,这遭到了冉启林等72人的极大反对,2016年9月23日,南宾街道办事处才再次向人社局发函告“从现有的档案能够找到相关花名册”,但就招工手续问题,在2007年7月23日,原南宾镇人民政府以南宾府文【2007】226号文件的形式,函告县人社局认真落实计算连续工龄,街道无权推翻及否定原南宾镇政府的文件意见及街道企业办公室保存30余年的职工花名册,时任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的证实材料依据。
 
人社局给予符合条件的补建档案的通知
 
    从上述内容中不难看出,其实对于冉启林老人的连续工龄问题的证明依据是有迹可循的,其表述中说93年以前,劳动法尚未实施,当时的招工手续均由政府保管,早在2007年7月23日南宾镇人民政府曾就企业职工补交社会养老保险后计算连续工龄的问题向石柱县人社局发函,并说明,“我镇绝大部分企业建立于50年代末至80年代初期,由于当时街道乡镇集体企业财务制度管理不健全,历任财务人员换届时未办理交接手续,加之这些集体企业时间跨度长,82年又受特大洪灾的冲击并在近10年来的旧城改造中多次搬家,因此我镇这些集体企业绝大部分现在无法提供原有的财务档案原件及工资表原件,并列举了无法提供任何原始材料依据的相关厂家,冉启林的工作单位也在其列,并表示,本着尊重历史,服务居民,稳定社会和对上级政府高度负责的原则,以镇工业办公室保存30余年的职工花名册、原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证实材料为依据,证实这33个企业199名职工属于镇集体企业正式职工,为我镇集体企业职工从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龄。
 
 
 
    那么早在2006年石柱县人社局【2006】115号就关于城镇集体企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通知中,其中早就意识到了这个问题,并在文件中的指出,“凡没有原始招工手续的所有人员,于当年11月31日前到我局补办招工手续,我局为前来补办招工手续人员重新补建档案”,这也就意味着补建档案也是依据相关政策及调查核实的基础上补办的,而非随意补的,在江诗柏老人提供的证明中也为其连续工龄23年属实单位进行了说明。诸如此类,均客观的证实了其真实的工龄问题,人社局也应当正视历史遗留问题,本着尊重客观事实,依法进行核实查证,并依据现有政策给予倾斜,本着以人为本,服务群众,社会维稳的角度,敢于担当,认真履职,将地方存在的连续工龄的问题妥善解决好,同样也是利在千秋的大事。(文/一兵)

(责任编辑: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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